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憑借其政治權力,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課稅,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
國家稅收的特徵
從稅收的起源與本質考察,稅收作為分配範疇,其基本概念是: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標準,對一部分社會產品進行無償分配,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體現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係。
從上述概念,可以概括出國家稅收的基本特徵:
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特殊分配
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與國家的本質關係。稅收不可能脫離國家而獨立存在,稅收是隨著國家政權的出現而產生的,國家總是徵稅的主體;稅收是為了維持國家政權的需要而進行的分配,國家不存在,稅收就無存在的必要。
稅收是以政治權力為後盾所進行的特殊分配
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徵收以政治權力為依據。
稅收是國家政治權力管轄範圍內的徵納關係
該特徵說明國家稅收的徵稅範圍。稅收的分配主體既然是國家,所依據的是政治權力,而政治權力總是具體國家的政治權力。一國政府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政治權力管轄範圍去向別國政府管轄下的納稅人進行徵稅,因此,一國政治權力行使範圍只能局限於本國的管轄範圍,即本國的國民和本國國土,憑借這種政治權力所發生的稅收徵納關係也就只能是一國政府同其管轄下的納稅人之間的徵納關係。
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收屬於稅收範疇,它同樣具備上述三個基本特徵。然而,國際稅收作為一種特殊的稅收現象,又與一國的國家稅收有著明顯區別。
第一、國際稅收作為稅收的一個分支,它與國家稅收一樣,都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所進行的一種分配。然而,國際稅收與國家稅收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等同。國家稅收是一國的政府憑借其政治權力對其所管轄範圍之內的納稅人進行的課徵。它沒有超越一個國家的疆界。國際稅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徵稅的結果。一方面,任何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都不會屈從於其他國家政治權力,接收他國的稅收管轄;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一個在各國之上的超國家的政治權力,能在國際范圍內課徵稅收。從兩個國家政府來講,它們都是憑借各自的政治權力對同一跨國納稅人進行徵稅,兩國政府重交叉徵稅的結果形成了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所以,國際稅收不能脫台國家政治權力而單獨存在,只能在各國政治權力機構的協調下進行課徵。
第二、國際稅收仍然具有稅收的諸要素,但其納稅人應是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徵稅對像主要是跨國所得和一般財產價值。其所涉及的跨國所得是指有關國家政府之間重疊交叉徵稅的所得,範圍比較廣泛。這不僅明確了國際稅收是有特定範圍的,而且把國際稅收同國家稅收區別開來。
第三、國際稅收的實質仍然是一種分配關係,但它不能等同於國家稅收這種分配關係,而是涉及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國際稅收涉及的納稅人是跨國的納稅人,跨國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跨出國界,並負有對有關國家政府的納稅義務,才使相關國家之間發生稅收分配方面的國際關係。這種國家之間的稅收關係所引起的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不可能由一國政府單獨來解決,必須由有關國家通過談判、協商,制定有關國際稅收的協定條約來解決。
歸納上述分析,可以將國際稅收的概念表述為: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憑借其政治權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課稅,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這一概念包括五個方面要點:第一,國際稅收是一種稅收活動;第二,國際稅收是指一系列的稅收活動;第三,國際稅收是指由於對跨國納稅人徵稅而引起的一系列稅收活動;第四,國際稅收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地區財權利益的稅收活動;第五,國際稅收體現的是涉及主權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
國際稅收的發展
國際稅收形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距今還不到200年的歷史。縱觀國際稅收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1、國際稅收的萌芽階段 在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全世界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之前,國際稅收還處於一個萌芽階段。在這一時期,所得稅已經創立,一些納稅人的經營活動越出國境,國際稅收問題也隨之出現。但當時納稅人所得的國際化還尚未形成一種普遍現象,有關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還是個別的、偶然的,尚未達到十分尖銳的程度。國際稅收問題還沒有引起世界各國政府的廣泛關注。因此,在這個階段,對國際稅收的分配以及國際稅收問題的處理,只是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規範來實現的。
2、非規範化的稅收協定階段
隨著國際經濟交流的不斷發展,納稅人所得國際化的廣泛出現,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對國際間雙重徵稅作出暫時的權宜處理,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了互換稅收情報的雙邊稅收協定,標誌著國際稅收進入了非規範化的稅收協定階段。在這一時期,有關國家針對出現的國際間雙重稅問題,經過雙邊或多邊談判,共同簽訂書面的協議,以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徵稅事務和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這種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辦法固然能解決國際稅收中的一些問題,並能較好地處理有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但由於該時期內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都是根據各自的情況所簽訂的,在某些概念、定義的理解上,以及協定的內容、格式上都不盡相同,還很不規範。
3、稅收協定的規範化階段
在國際稅收的實踐中,有關國家不斷總結經驗,稅收協定由單項向綜合、由雙邊向多邊發展,逐步實現規範化。真正具有普遍意義並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規範化的國際稅收協定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從此將國際稅收活動推上了規範化階段。20世紀
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經過很多專家、學者、工作人員的努力,世界上產生了兩種國際稅收協定的範本。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關於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和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這兩個範本提供了國際稅收活動共同的規範和準則,基本起到了國際稅收公約的作用。各有關國家在處理相互間稅收問題時有了可參照的標準和依據。它標誌著國際稅收活動在深度和廣度及規範化;標準化方面的飛躍,使國際稅收的發展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以上兩個範本的公佈,也標誌著國際稅收的發展進入了較成熟的階段,它作為國際間處理國際稅收關係經驗的總結,雖然對世界各國並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對於協調國際稅收關係卻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綜上所述,從國際稅收形成的條件及其發展過程來看,國際稅收是隨著納稅人所得國際化和世界各國普遍採用所得課稅以後才逐步形成起來的。
國際重複徵稅類型
狹義的國際重複徵稅即法制性國際重複徵稅,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政府,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徵用稅對象的重複徵稅。
廣義的國際重複徵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稅源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主要研究內容
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國際重複徵稅及其減除方法
國際避稅方法
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其它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國際稅收協定
商品課稅的國際稅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