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定義可知,政府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是政府的經濟行為及經濟關係。這裡所說的政府,是指由「公共當局及其通過政治程序設立的機構組成,並在它的疆域內或管轄地區實施強制的壟斷權力」。
政府也可以解釋為:通過政治程序建立的,在特定區域內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行為實體。政府除對特定區域內居民負有政治責任之外,還參與非市場性的社會生產活動和社會財富的分配。政府參與的非生產性活動是指政府為滿足居民的公共消費需要,通過向社會成員徵稅和強制轉移財富的辦法來籌措資金,以不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和提供諸如國防、治安、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政府所從事的社會財富分配是指為了保證特定區域內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平和公正,維護社會的穩定,採取稅收、補助、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各社會成員的財富進行重新分配。
政府的內涵是十分豐富的。一般而言,政府經濟學中對政府的含義分成四個層次加以解釋:
第一個層次:是中央政府。這是涵蓋範圍最狹小的政府概念。中央政府的組成還包括各部、委、辦及其內部各廳局和附屬機構。
第二個層次:是廣義政府。不僅包括中央政府,而且還包括各級地方政府及其附屬機構。
第三個層次:被稱為統一公共部門。這是在廣義的政府之上,又加上了非金融的公共企事業。也就是說除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外,還把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資興辦的各種企事業包括進來。例如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及電訊等公用事業部門。不少國家把中央政府出資興辦的企事業稱之為國有(國營)企事業,把地方政府出資興辦的企事業稱之為公營企事業。
第四個層次:被稱為廣義公共部門。這一層次的公共部門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各自興辦的企事業之外又加上了政策性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是為了實現特定目標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興辦的,一般以進出口銀行、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簡易人身保險等形式出現。之所以把政府興辦的金融機構從第三個層次的官辦企事業中專門單列出來,是因為金融企業的特殊性所致。第三個層次中的一般性非金融企事業只是在國民經濟特定領域提供產品和勞務,相當多的官辦企事業只是個別政府機構職能的延長和擴大,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有限。然而,金融性的政府企業是超越個別政府機構的職能,對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直接起作用,對國民經濟有著極大的影響。
概言之,政府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是中央政府的經濟行為、地方政府的經濟行為,以及包括官方金融機構在內的所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出資興辦經營的企事業的存在意義、經濟行為及經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