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
中央制度
隋文帝楊堅即位後首先做的一件大事就是廢除北周附會《周禮》六官所建立的官制,代之以新的職官制度:「置三師、三公及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等省,御史台、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等監,左右衛、左右武衛等府。」以強化中央集權和恢復漢族王朝官制的傳統。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制是隋代中央官制的核心。三師、三公雖然地位崇高位居一品但實際上只是榮譽職務。隋代尚書省的地位很高,《隋書·百官志》說「尚書省,事無不總」,反映了它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與權力。
地方制度
隋代地方上分為州、郡、縣三級,後於開皇三年廢除郡的行政設置,以州直接統縣。隋代州的長官每年年底都要進京述職,稱為朝集使。朝廷則派司隸台官員或別使巡省地方。
科舉制度
南北朝時期為了選拔有用人才已萌生出「舉明經」等科舉制度,但是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仍然繼續實施。隋朝時,587年隋高祖文皇帝正式設立分科考試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自此選官不問門第。科舉制度初期設諸州歲貢,規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選送三人,參加秀才與明經科的考試,公元606年,隋煬帝增設進士科,科舉制度正式形成。當時秀才試方略、進士試時務策、明經試經術,形成一套完整的國家分科選才制度。
當時以明經最為高級,進士試居次。當時選士制度只稱為秀才科,與唐之科舉仍有一段距離。秀才科可謂科舉的開端,亦為不完善的考試制度,對實際取士作用不大,但已改變了門第壟斷官職的局面。科舉制度順應了歷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應有的地位的要求,緩和了他們和朝廷的矛盾,使他們忠心擁戴中央,有利於選拔人才,增強政治效率,對中央集權的鞏固起了積極的作用。
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時松,有時嚴,不好掌握,導致刑罰混亂。隋文帝即位後,於公元581年命高熲等人參考北齊北周舊律,制定法律。公元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完成了《開皇律》。《開皇律》
以北齊《河清律》為底本、參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簡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優點而成。史稱:「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規定對十惡
者要嚴懲不貸。《開皇律》分十二卷,500條,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後各代法典的基礎。
唐朝
唐朝沿用隋朝制訂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機構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監、九寺。三省即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國家對各項制度所做出具體規定(如《戶令》);格是對律令式做出補充修改與對禁令的彙編;式則是各項行政法規(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據隋朝《開皇律》經過《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來。自唐高祖時代開始制訂,在唐太宗時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唐律進行了全面解釋,寫成《律疏》,與《唐律》合稱為《唐律疏議》。後世又稱呼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刑為五刑。唐朝律法將謀反、謀叛等反對朝廷的行為定作不得赦免或贖免的「十惡」大罪,對朝廷的延續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關土地私有權的條例,維護了經濟基礎。貴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護,在與庶民觸犯同樣的法律下可減刑或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