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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 > 【大學教育課程】 > 法律學科 > 法學理論|民法學|法律史


課程名稱:     外國法制史
課程編號: SR_6548 系列: (大學)遠距教育課程
授課學校: 浙江大學

授時:

全 24 講

授課語言: 中文

光碟版:

 1   片教程光碟(csf檔)

其他說明: 附 csf檔 課程專用播放器....
簡      介: 外國法制史是一門重要的法學基礎課程。本課程旨在提供關於外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與演變的基本知識,使學生瞭解外國歷史上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基本內容..........
光碟版: NT$ 320 購 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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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法制史是一門重要的法學基礎課程。本課程旨在提供關於外國法律制度產生、發展與演變的基本知識,使學生瞭解外國歷史上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基本內容、表現形式、主要特徵及其相互聯繫,並掌握外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或者現在仍然在發揮影響的重要法系的發展演變、總體特徵、歷史地位等知識,加深對當代各國法制狀況的理解。

     外國法制史 課程教學與要點:

  楔形文字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楔形文字法概述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二、楔形文字法的產生和演變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徵
第二節 《漢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背景
二、法典的結構和體系
三、法典的內容和特徵
四、法典的歷史地位

思考題:
1. 簡述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和特徵。
2. 試論《漢穆拉比法典》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希伯來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希伯來法概述
一、希伯來法的概念
二、希伯來法的產生和演變
三、「律法書」
三、希伯來法的特點
第二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內容
一、「摩西十誡」
二、財產法
三、婚姻、家庭、繼承法
四、犯罪與刑罰
五、訴訟制度
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思考題:
1. 評述希伯來法的特點及其對西方法律的影響。



  古印度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古印度法概述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二、古印度法的產生及其演變
三、古印度法的淵源
四、古印度法的特徵
五、古印度法的歷史地位
第二節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種姓制度
二、所有權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繼承法
六、犯罪與刑罰
七、訴訟制度

思考題:
1. 什麼是種姓制度?它對印度社會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2. 簡述《摩奴法典》的特點。


  古希臘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古希臘法概述
一、古希臘法的概念
二、古希臘法的產生和發展
三、古希臘法的一般特徵
第二節 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憲法」
二、財產法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和繼承法
五、犯罪與刑罰
六、法院組織與訴訟
第三節 古希臘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思考題:
1. 簡述古希臘法的特徵及其對後世西方法律的影響。
2. 評述雅典憲法的民主性與局限性。



  羅馬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羅馬法概述
一、羅馬法的概念
二、羅馬法的歷史沿革
三、羅馬法的淵源
四、羅馬法的分類
第二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
二、物法
三、訴訟法
第三節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一、 簡單商品生產社會最發達的法律
二、 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
三、 對近現代法制的影響


思考題:
1. 分析市民法與萬民法的不同特徵。
2. 評述最高裁判官和法學家對羅馬法發展的貢獻。
3. 試析羅馬私法發達、完善的表現及其原因。
4. 試論羅馬法對後世法制的影響。
5. 簡述羅馬法復興的原因和後果。



  日耳曼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日耳曼法產生與演變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二、日耳曼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日耳曼法的主要制度
一、適用法律的基本規則
二、土地佔有制度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違法行為及其懲罰
第三節 日耳曼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 特點
二、 歷史地位
思考題:
1. 簡述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徵。
2. 日耳曼法對後世西方法制有何影響?



  教會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教會法產生與演變
一、教會法的概念
二、教會法的產生
三、教會法的發展
第二節 教會法的基本淵源
一、 聖經
二、 教皇教令
三、 宗教會議決議
四、 羅馬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階制度
二、財產制度
三、債權制度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
五、犯罪與刑罰
六、訴訟制度
第四節 教會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 特點
二、 歷史地位

思考題:
1. 簡述教會法的基本淵源。
2. 評析教會法在西歐中世紀法律發展中的地位及其對後世法制的影響。



  伊斯蘭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伊斯蘭法形成與演變
一、伊斯蘭法的概念
二、伊斯蘭法的形成
三、伊斯蘭法的發展
四、近現代伊斯蘭法的改革
第二節 伊斯蘭法的淵源
一、 古蘭經
二、 聖訓
三、 教法學
四、 其他淵源
第三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制度
一、穆斯林的基本義務
二、財產制度
三、債法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製度
五、犯罪與刑罰
六、司法制度
第三節 伊斯蘭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 特點
二、 歷史地位
思考題:
1. 教法學對伊斯蘭法的發展有何作用?
2. 簡述伊斯蘭法的內容和特點。
3. 評析伊斯蘭法的歷史地位及其影響。



  英國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英國法的形成與發展
一、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
二、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的變化
三、19世紀英國的法律改革
四、現代英國法的發展
第二節 英國法的基本形式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四、其他淵源
第三節 憲法
一、英國憲法的基本淵源
二、英國憲法的原則
三、英國憲法的特點
第四節 財產法
一、財產的分類
二、地產制
三、信託制
第五節 契約法
一、發展概況
二、契約的概念和要素
三、對價制度
第六節 侵權行為法
一、侵權行為法概述
二、各種侵權行為
三、侵權行為責任原則
第七節 刑法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的概念與分類
三、刑罰
第八節 司法制度
一、法院組織
二、陪審制度
三、辯護制度
第九節 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徵
一、 英美法系的形成
二、 英美法系的特徵

思考題:
1. 試析普通法「程序先於權利」原則及其成因。
2. 試析衡平法產生的原因及其對英國法制發展的影響。
3. 簡述英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4. 簡述對價的原則和作用。
5. 簡述信託制與受益制的概念與特徵。
6. 評析英國陪審制的演變及其作用。
7.簡述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徵


  美國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美國法的形成與發展
一、殖民地時期
二、形成時期
三、重建時期
四、現代法時期
第二節 美國法的淵源與特點
一、美國法的淵源
二、美國法的特點
第三節 憲法
一、憲法的歷史淵源
二、1787年《聯邦憲法》
三、憲法的修正
第四節 商法
一、《統一商法典》
二、公司法
第五節 反壟斷法
一、 反壟斷法的淵源
二、 各種壟斷行為
第六節 刑法
一、聯邦與州的刑事立法權
二、犯罪分類
三、主要刑罰
第七節 司法制度
一、雙軌制的法院組織
二、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思考題:
1. 比較英美兩國法律淵源的異同。
2. 試論美國法對英國法的繼承與發展。
3. 比較英美兩國憲法的異同。
4. 評析美國憲法的「三權分立,相互制約」原則
5. 簡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起源及其作用。



  法國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法國法的發展概況
一、法蘭西封建法
二、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三、現代法國法的特點
第二節 憲法
一、法國憲法概述
二、幾部重要法國憲法及文獻
三、法國憲法的特點
第三節 民法
一、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
二、民法典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三、民法典的立法原則
四、民法典的主要特點
五、20世紀以來民法的變化
六、民法典的世界影響
第四節 刑法
一、1810《法國刑罰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二、19世紀末以來刑法的發展變化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組織
二、行政法院組織和特點
三、訴訟制度
第六節 大陸法系的形成及特點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思考題:
1. 評述1789年《人權宣言》對法國憲法發展的重要意義。
2. 試論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及其20世紀以來的變化。
3. 法國1810年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4. 簡述大陸法系的形成和特點。



  德國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德國法的發展概況
一、分散的封建法
二、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三、法西斯時期的法制概況
四、現代德國法的發展
第二節 憲法
一、帝國憲法
二、魏瑪憲法
三、聯邦德國「基本法」
第三節 民法
一、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二、民法典的結構
三、民法典的主要內容與特點
四、20世紀以來民法的變化
五、民法典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第四節  經濟法與社會立法
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
二、社會保障法

思考題:
1. 簡述德國封建法的主要特徵。
2. 評析《魏瑪憲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3. 評析《德國民法典》時代特色。
4. 試比較法德兩國民法典的異同。



  日本法

學習重點:
第一節 日本法的發展與演變
一、封建時期的日本法
二、近代法制的確立
三、兩次世界大戰間法制的變化
四、二戰後日本法的新發展
第二節 日本憲法
一、帝國憲法
二、和平憲法
第三節 民法
一、1898年民法典的制定
二、民法典的主要內容與特點
三、民法的發展
第四節 日本法的特點與歷史地位
一、 日本法的特點
二、 日本法的歷史地位



外國法制史,作為一門課程和學科,主要闡述外國法律制度發展的歷史,其對像和範圍是:
第一,歷史上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的產生、本質和表現形式,即立法的歷史。
第二,歷史上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的實施以及司法機關活動的特點和規律,即執法的歷史。
第三,歷史上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上對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所起的作用,即法的作用的歷史。
第四,歷史上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興衰存亡、發展演變的,即法的發展演變規律。 

一、世界各國法律產生的基本過程

世界各國法律的產生,是外國法制史首先要探討的課題。

(一)古代奴隸製法
在人類歷史上,奴隸製法最早出現於非洲尼羅河流域的埃及。根據確切的史料,大約在公元前4000年埃及就出現了習慣法。 至前3200年,埃及第一王朝的創始人美尼斯(Menes,約公元前3200年登位)就開始制定成文法。至前8世紀,這種立法已發展到相當規模,並編纂了系統的法典。法典之外,還出現了由宰相等行政官吏所發佈的法規、命令等。與此同時,全國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法律體系,即在中央法院之下,分設了六個大的 地區法院,由國王的大法官領導。在裡面工作的法官,既兼任地方的行政官員,同時還是高級僧侶。從考古發現的古代埃及留下來的一些法庭原始記錄(其年代約在公元前2500年)來看,當時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已達到一定規模。當然,由於波斯、馬其頓和羅馬的征服與統治,埃及奴隸製法的獨立發展自公元前6世紀起就中斷了。

比埃及稍晚,西亞兩河流域的巴比倫地區在公元前3000年前後也開始步入階級社會,形成了不少城市國家,並出現了成文的法律,其中比較著名的有《烏爾納姆法典》、《蘇美爾法典》等。由於這些法律都使用古代蘇美爾人發明的楔形文字來書寫,故一般被稱為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

公元前15世紀,亞洲南部的印度地區奴隸制國家逐漸興起,並開始出現了習慣法。前7世紀,在印度產生了婆羅門教,編纂了《吠陀》、《法經》等教會法文獻。前6世紀,又產生了佛教,編寫了《律藏》等典籍。至公元前4世紀,在婆羅門教和佛教的基礎上產生了印度教, 教法也日趨完備,編纂了比較系統的《摩奴法典》,它雖然是宗教法規,但也規範著婚姻、家庭、財產、契約、繼承、犯罪與刑罰等世俗社會生活。

公元前11世紀,在中亞出現了希伯來奴隸制國家,當時的祭司編纂了《摩西律法》,其核心是《摩西十誡》(Ten Commandments)。它既是猶太教的經典,又是希伯來國家的基本法律文獻,主要是各種習慣法和祭司法院判例的彙編。希伯來法一方面繼承了楔形文字法的許多內容,另一方面又發展起了許多新的法律原則。因此,雖然希伯來國家為羅馬帝國所滅亡,但它的法律規範為基督教立法所吸收,從而影響到整個西方世界。

在上述亞非國家進入文明社會的同時,歐洲地區也開始形成國家與法。公元前20世紀前後,希臘的克里特島地區率先進入階級社會,前15世紀,邁錫尼地區產生了國家。公元前8至前5 世紀,希臘國家日趨成熟,其法律也不斷發展、完善。

公元前8世紀,古代羅馬也開始進入階級社會。經過多次改革,羅馬法律日趨完善。至公元3 世紀,隨著羅馬帝國的版圖擴及歐、亞、非三大洲,其法律達到古代世界最完備的程度。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Justinianus,83—565,在位527—565年)的法典編纂,是對羅馬一千五百餘年法律發展的集大成,為近代赿方法奠定了歷史基礎。

作為奴隸制商品經濟之上的希臘、羅馬法律,與建立在早期農業社會基礎之上的東方奴隸製法律有很大不同。

首先,在古代東方,因長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會的殘餘,法的發展十分緩慢,也比較簡單、粗陋;而在古代希臘、羅馬,由於其商品經濟的發達,促使法律發展十分迅速,並達到了比較完善的水平。

其次,在古代東方,法律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而在西方,多數奴隸制國家採取民主共和國或貴族共和國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較濃厚。特別是雅典,其民主政治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

再次,古代東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濃,不僅是印度法和希伯來法是法律與宗教合一的體系,就是埃及、巴比倫等世俗國家,也都宣稱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體現;而在西方,希臘和羅馬後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響,成為一個獨立的領域。它不承認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認為法必須符合自然理性,這種自然理性的核心就是正義,法必須是正義的體現。
最後,在古代東方,立法權多由君主一人執掌;而在西方,法律淵源比較分散,如雅典和羅馬共和國時期,既有執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眾大會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以及法學家的著作等。
古代東西方法律的這些差異,除了有經濟的原因之外,政治體制、社會文化、歷史傳統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但儘管有這麼多的差異,由於古代東西方國家畢竟都是奴隸制社會,因此,其法律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基本的相同點,如其法律都經歷了一個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時期;都反映了奴隸主階級和集團的利益與要求;法律鎮壓的鋒芒都指向廣大奴隸;都調整著自由民內部的關係,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在法律產生的初期都帶有等級色彩、原始社會的殘餘,以及適用的範圍都比較狹小等。事實上,在古代東西方法律之間,存在著發展上的淵源關係,如埃及法和巴比倫法對希伯來法和希臘法有影響,希伯來法和希臘法對羅馬法有影響等等。因此,在分析古代東西方奴隸製法的差異時,我們不應忘記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繫。

(二)中世紀封建法

繼奴隸製法之後出現的是封建製法,它的形成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是隨著生產方式的轉變 ,原有的奴隸製法轉變為封建製法,如印度、日本等;二是因封建制度興起,直接從原始公社的習慣發展起封建法,如日耳曼法和斯拉夫法等。
從公元5世紀開始,印度逐漸轉變為封建社會。由於此時佔據統治地位的印度教是由婆羅門教和佛教結合而成,因此,集婆羅門教和佛教各種法律經典而成的《摩奴法典》也成為該時期的基本法律淵源。公元11世紀以後,一方面,隨著阿拉伯帝國的入侵、印度皈依伊斯蘭教,伊斯蘭法也成為印度的法律淵源之一。另一方面,印度教徒自己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撰寫了不少解釋《摩奴法典》等經典的文獻,如《米泰沙拉》等,構成了調整印度封建社會各個領域法律關係的規範體系。

在日本,646年的「大化革新」確立了天皇中央集權專制制度,完成了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大寶律令》(701年)、《養老律令》(718年)等是這種轉變的法律總結。從1192年至1868年「明治維新」,日本進入幕府統治時期。1232年的《御成敗式目》和1740年的《公事方御定書》等武家法典確立了幕府封建法制的基礎。

在中亞地區,公元7世紀初建立了阿拉伯封建統一帝國,形成了伊斯蘭教法。穆罕默德(Muhammad, 約570~632年)發佈的《古蘭經》、以他的言行為內容彙集的《聖訓》,以及教法學家的著作等,既是伊斯蘭教的基本規範,又構成了阿拉伯國家封建法律的基礎。 公元7世紀,東羅馬帝國由奴隸制社會轉入封建制社會,陸續以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為基礎頒布了一些適應封建制發展的法典,如8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選編》、《農業法》,9世紀的《巴西爾法典》(共60卷)等。1045年,拜占廷重建君士坦丁堡大學,註釋法學家研究、 撰寫羅馬法的著作,編纂新的法律,推動了封建法的發展。

公元6至8世紀,分佈在拜占廷帝國西北部(現在的東歐、俄羅斯)地區的斯拉夫民族紛紛建立封建國家,並在吸收拜占廷法律的基礎上,將自己的習慣法彙編成為法典,如11世紀的《羅斯真理》(俄羅斯)、14世紀的《斯提芬?杜尚法典》(南斯拉夫)等。這些成文法典,形成了斯拉夫法系(包括俄羅斯、波希米亞〈捷克〉、波蘭和塞爾維亞四個支系),它是中世紀東北歐的重要封建法律體系。

在中世紀封建法律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日耳曼法和教會法佔據著重要地位。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被日耳曼人所滅亡,他們在帝國的廢墟上建立了許多國家(稱「蠻族國家」),逐漸進入封建社會。在此過程中,他們以原來的日耳曼氏族習慣為基礎,吸收羅馬法的理論和技術,制定了一批封建性質的法典(稱「蠻族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法蘭克王國的《撒利克法典》。
從公元9世紀開始,基督教會勢力迅速擴張,幾乎每一個居民都成了教徒。這樣,教會法及教會法院的管轄權幾乎及於每一個居民,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動產繼承等領域,教會法的影響更是巨大。因此,基督教會不僅是中世紀西歐最大的封建主之一,其法律也是西歐封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除上述各國各地區法律之外,在原羅馬帝國的北部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上,還存在過凱爾特法和斯堪的納維亞法。它們雖然對世界法律發展的影響不是很大,但也是中世紀西方封建法律的組成部分。

回顧中世紀各個國家和地區封建法律的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看到,東西方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表現為:

中世紀的東方,由於國家結構和政體形式是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因此,儘管也有分散的習慣法,但國家的法律總的是比較集中、統一的,不僅《摩奴法典》、《古蘭經》適用於印度和阿拉伯帝國的全境,而且《大寶律令》、《御成敗式目》等也是通行於日本全國的權威法典。但在西方,法律淵源則比較分散,不僅有教會法與世俗法的區別,在世俗法中,也有各種法律淵源,如習慣法、王室法、羅馬法、商法、城市法等。

中世紀的東方,刑法也比較發達。而在西方,儘管社會性質是封建制,但前期由於羅馬帝國的傳統影響,後期由於城市和商業的興起,所以私法關係比較發達,如歐洲大陸的羅馬法、 商法、城市法,英國的衡平法等。這些,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民商法的基礎。

中世紀的東方,法律或者和道德規範相混,如日本等;或者與宗教重合,如印度、伊斯蘭 社會等。而西方,法律和宗教是並列的,雖然在內容上互相影響,但卻是彼此獨立的,形成 教會法和世俗法並存的二元局面。

中世紀的東方,一直到19世紀被西方列強入侵,一直未能產生調整商品生產的法律體系。而西方,自11世紀起,就在地中海沿岸的國家中形成了具有一定發展水平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它們雖然比較簡單、粗陋,但其中卻包含了一些平等的、正義的規範,從而構成了近代資產階級法的一部分。

中世紀東西方的法律,雖存在上述差異,但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且因生產方式的相近,因此與古代東西方奴隸製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共同點。

1.公開的等級不平等。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就是等級制,中世紀東西方的法律既反映了這一特徵,又強化了這一特徵。無論是日本、印度、阿拉伯帝國,還是在西歐的法蘭克、 英國、基督教會的法律中,都在財產所有、婚姻、家庭、刑罰、繼承等各個方面規定了不同的等級,即使是空氣十分自由的西歐城市,其行會內的法律也是等級森嚴的。

2.對不動產作了充分規定。在封建制度下,土地等不動產是社會的主要財富。因此,各個封建國家的法律對不動產所有權都盡可能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日本的《御成敗式目》、印度的《摩奴法典》、伊斯蘭的《古蘭經》,到日耳曼法的代表《撒利克法典》,以及英國的普通法都是如此。只是到了中世紀末期,由於資產階級的興起,西歐的動產法律才開始顯得重要。而在東方,這是遲至19世紀的事情了。

3.家族本位。在中世紀,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家族都是共同生產和共同消費的社會單位。為了維護這一社會單位的穩定,家族就成了法律保護的出發點和中心。至於個人,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也無論成年與否,均處在依附於家族的地位。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必須服從家族的利益。

4.男尊女卑。中世紀東西方的法律,對男尊女卑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妻子應處於夫權的支配之下,丈夫可以隨意休掉妻子,而妻子的離婚請求則受到種種限制。當然,與中世紀東方國家相比,日耳曼法和教會法規定的婦女地位相對要高一些,如日耳曼法規定,丈夫要處理妻子的不動產,必須徵得妻子的同意等。而在東方各國,是看不到這樣的規定的。

5.習慣法的地位比較重要。在古代西方,希臘和羅馬曾因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而誕生了一系列成文法典,並形成了一個發達的成文法典體系。至中世紀,由於羅馬帝國的滅亡,在其廢墟上建立國家的日耳曼民族剛剛脫離原始社會生活,因此,習慣法在法律淵源中佔據主導地位。即使後來編纂了一些法典,也只是習慣法的彙編。在印度和阿拉伯,雖然有教法經典《 摩奴法典》、《古蘭經》等,但主要法律淵源仍然是習慣法。在日本,12世紀末律令制國家解體後,調整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是武家習慣,其基本法典《御成敗式目》,也是武家習慣的彙編。
(三)近代資產階級法的成立

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興起,資產階級法也開始登上歷史舞台。

世界上最早產生資產階級法的是英國。從1640年至1688年,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英國資產階級奪得了統治權,建立了君主立憲制國家。英國的統治階級一方面通過國家制定新的資產階級法律,另一方面,通過對原有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新的符合資產階級利益的解釋,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終於建立起了比較系統發達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並通過殖民擴張,形成了一個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即英吉利法系。

美國原是英國的殖民地。1776年獨立戰爭後,美國一方面採納英國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則,另一方面制定適合自己國情的法律和法規,迅速地建立起了近代法的體系。由於美國法是以英國判例法為基礎建立的,因而成為英吉利法系的主要成員,但美國法有許多自己的創造,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典,比英國更加重視成文法的制定,法律被分成聯邦法和州法兩個體系等。

法國原是西歐典型的封建制國家。1789年的大革命使它迅速走上了創建資產階級國家與法的道路。拿破侖(Napoleon, 1769~1821年)執政後,在短短的6年間,就迅速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建立起了當時世界上最為系統完備的資產階級法律體系,成為世界各國學習的楷模,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大陸法系。

與英、美、法相比,德國資本主義的興起要晚得多,資產階級也比較軟弱。在俾斯麥(O.von Bismarck, 1815~1898年)的領導下,普魯士邦於1866年戰勝了奧地利,1871年戰勝了法國,並建立了統一的資產階級民族國家,從而為德國資產階級法的登台創造了條件。1871年,制定了憲法典和刑法典,1877年,頒布了《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和《破產法》,1900年,又實施了民法典和商法典。由於德國法與法國法一樣,都源自羅馬法,並且吸收了法國法創立的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因而,德國法被認為是大陸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德國法又不同於法國法,它在理論水準、編纂技術上頗具特色,故也吸引了一批追隨者,形成了德國支派。

1868年,日本爆發了「明治維新」運動,開始了全方位的引入西方法律的工作。從1889年至 1899年先後制定了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從而建立起了近代資產階級法律體系。

此外,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及俄羅斯等其他西方主要國家,也在18至19世紀相繼建立起了近代型的法律體系。

這樣,從17世紀中葉至19世紀末,在短短的二百多年間,資本主義法律體系便在西方各主要國家得以確立。這一體系除了在內容上確立了三權分立、國民主權、公民的民事權利人人平等、所有權神聖、契約自由、過失責任、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適應、陪審制和律師辯護制等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外(當然,在各個國家,這些原則的實行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在法的形式上的最大特點,就是形成了兩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也稱英吉利法系(English Law System )、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以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為基礎,融入羅馬法、教會法以及中世紀商法的若干原則而逐步形成的一個世界性的法律體系,是在英國對外貿易、軍事侵略、殖民統治和強制推行英國法的過程中形成的。其成員除英美之外,還包括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新加坡、香港、岡比亞、尼日利亞、加納、肯尼亞、烏干達和贊比亞等。

大陸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稱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羅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羅馬法為基礎,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一個世界性法律體系,是在西方近代化過程中,歐洲各國復興羅馬法依照法國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並將其強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其成員除法德兩國外,還有比利時、荷蘭、意大利、奧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國以及非洲的阿爾及利亞、摩洛哥、埃及、利比亞、突尼斯,亞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亞以及舊中國等。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表現為:

1.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淵源是判例法,法院通行的原則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除個別領域外,基本上沒有成文法典。 9而在大陸法系,一般不承認判例的效力(法國的行政法領域除外 ),在各個部門法領域都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體系。
2.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並未走全面復興羅馬法的道路,只是在遺囑繼承、商法等領域,不系統地吸收了羅馬法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而大陸法系則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不僅繼承了羅馬成文法典傳統,吸收了羅馬法的體系,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而且也採納了羅馬法的各種制度、原則及概念、術語和方法。

3.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以制定法、習慣法、慣例等為補充 ,法律體系十分龐雜,缺乏系統分類,部門法之間缺少邏輯聯繫,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處於中心的地位,他們不僅是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釋者,還是法的執行者。而在大陸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較明確,強調製定法的權威,不僅法律體系完整,概念術語比較明確,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們被視為嚴格執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者的精神。
4.司法組織對程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訴訟和普通訴訟不分,法官從律師中選拔的比較多,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當事人主義色彩比較濃。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比較注重實體法 ,認為程序法僅僅是適用實體法的工具,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此外,英美法系一般強調法律的實際效用和經驗,重視從以前存在的判例中歸納推理出適用於新的案件的原則。而大陸法系比較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注重法典的體例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抽像性和明確性以及語言的精煉。

儘管有上述種種差異,兩大法系之間仍有許多共同之處,比如,它們的法律本質相同,都是建立在近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之上的法律體系;傳統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羅馬法、日耳曼法和教會法(只是在以哪個為主方面不一樣);法律的指導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J. Locke, 1632~1704年)、孟德斯鳩(C.L.S.Montesquieu, 1689~1755年) 和盧梭(J.J.Rousseau,1712~1778年)等人的學說的深刻影響;法律背後的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政治(資產階級民族統一國家)和意識形態(資產階級民主自由世界觀)等也都相同。正是這些方面的共同點,使兩大法繫在20世紀以後開始日漸靠攏。

(四)20世紀以後世界各主要國家法律的發展

20世紀以後,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科技的巨大進步,法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種變化,從大的方面來說,主要有三個趨勢。

1.世界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日益完備

20世紀以後,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法律的發展,雖然經歷了德國和日本法西斯主義的肆虐過程,但從總體趨勢看,是在不斷地進步,並日益完備。

第一,一些新的法律部門開始崛起。如在資本主義由自由轉入壟斷的背景下,國家加強了對經濟的干預,從而形成了經濟法這一新興的法律部門。隨著現代科技的進步,出現了科技法、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識產權法等新的法律領域。隨著現代社會國際間經濟貿易的發展,在傳統的國際法領域內,出現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稅法、國際反不正當競爭法、國際反傾銷法等新的分支學科。

第二,行政法的地位日顯重要。20世紀以後,隨著國家行政事務的增多和管理領域的擴大,政府的權力日益膨脹,行政管理活動中侵害公民的事例也不斷增加。為了理順行政活動中方方面面的關係,限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使其依法行政,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各國的行政法得到迅速發展。不僅是行政法起步比較早的大陸法系各國,即使是以前不承認或忽視行政法的英美法系國家,也制定了許多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現代行政法的發達,是現代法治國家日益完備的一個重要標誌。

第三,法律的社會化傾向越來越突出。20世紀以後,不僅各種體現社會利益的法律部門,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迅速崛起,而且在傳統的法律領域,其社會化傾向也越來越突出。如在民商法領域,強調社會的公共的利益,對私人財產所有權和契約自由的限制不斷加強;在刑法領域,累犯的加重懲處、保安處分的強化、青少年犯罪的防治等,都表明了法律對社會利益的關注。

第四,法律的民主化日漸受到重視。20世紀以後,在各國憲法中,公民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規定越來越詳細。尤其是二次大戰以後,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各主要國家,都制定了比較民主、自由、和平的新憲法,對公民的財產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居住權、遷徙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等各種自由作了明確規定。在英國,通過制定一系列關於婚姻、家庭、選舉、財產等單行法規以及許多重大判例,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 。在美國,則通過一系列的憲法修正案,廢除了種族歧視、男女歧視等現象,保障了公民的各項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的權利,在比較廣的範圍內實現了資產階級的民主。

第五,法律的統一化和國際化趨勢加強。20世紀以後,隨著世界經濟聯繫的日益緊密,文化交流的空前頻繁,法律的統一化和國際化趨勢也不斷加強。表現為:首先,兩大法系之間互相靠攏,即英美法系國家的成文立法不斷增多,而大陸法系各國則開始注重判例的作用,並引進英美訴訟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則以及破產法中的各種救濟手段等。其次,歐洲聯盟法的出現,一方面促進了其成員國之間立法和司法的統一,另一方面,由於歐盟涉及國家多,在國際交往中影響大,所以也加強了法律發展中國際化的趨勢。

2.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誕生
20世紀以後,世界法律發展的最大變化是社會主義法的誕生。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的勝利,在世界上誕生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1924年,又建立了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經過十多年的努力,蘇聯先後制定了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土地法、森林法和行政法典等,形成了比較系統的法律體系。二次大戰以後,隨著南斯拉夫、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民主德國等東歐一批國家以及中國、朝鮮、越南等亞洲國家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大和豐富。80年代末,在蘇聯解體和東歐巨變的衝擊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受到了挫折,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在堅持社會主義基本方向的基礎上,結合本國的國情,進行了比較大的改革,使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具有了自己的特色,並在世紀之交的世界法律發展中佔有重要的一席。

3.發展中國家法律體系的崛起
20世紀以後,亞非拉地區的發展中國家(有些屬於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這些國家,有的是以前西方列強的殖民地,其法律基本上是宗主國法律的翻版;有的雖是獨立國家,但法律或是適用西方兩大法系的,或是傳統的宗教法(如伊斯蘭國家等),但在「二戰」後,這些國家都結合自己的國情,參酌西方的法律,吸收本民族的傳統,進行了系統的有成效的法律改革。其中,有些立法,如印度1960年中央少年法、伊拉克1973年涉外投資法、古巴1982年合資企業法、南斯拉夫1984年社會監督價格制度法和墨西哥1984年外國投資管理準則等,不僅在第三世界具有相當的權威,而且也影響了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發展。 

二、外國法制史學科的歷史沿革
對法律制度史的教學和研究,雖然早在中世紀,就因意大利波倫那(Bologna)大學的註釋法學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的興起而開始起步,並在19世紀的德國達到繁榮階段,但在西方,則沒有稱為「外國法制史」(Foreign Legal History)的學科和課程。

在英美法系,在闡述外國法律制度史時,一般開設比較法、外國法的課程,如威格摩爾(J.H. Wigmore, 1863~1943年)的《世界法系概覽》(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 3vols, 1928), 格特裡奇(H. C. Gutteridge, 1876~1953)的《比較法》(Comparative Law, 1946), 安德遜(J. N. D. Anderson)的《現代世界的伊斯蘭法》(Islamic Law in the Modern World)和梅利曼(J. H. Merryman)的《民法傳統——西歐和拉丁美洲法律制度概述》等。他們也有自己的法制史課程, 如美國法律史、英國法制史等。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在英美也開設了不少中國法的課程,主要講一些中國的契約法、投資法和知識產權法等經貿方面的法律。

在大陸法系,對外國法制史的教學,也是通過比較法這門課來實現的,這方面最著名的教科書,在法國有達維德(R. David, 1906~1990)的《當代主要法律體系》,在德國有茨威格特(K. Zweigert,1911~ )和克茨(H. Kotz, 1935~ )合著的《比較法總論》。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對外國法制史的教學和研究最為重視的是日本。它雖然沒有「外國法制史」的名稱,但在其高校中開設的《西洋法制史》和《東洋法制史》的課程,基本上涵蓋了相當於我國稱為「外國法制史」的內容。前者主要涉及西歐大陸國家的法制史,後者則主要講述中國、朝鮮、蒙古等國家的法制史。除此以外,在日本,還開設了《英美法總論》、《英國法制史》、《法國法制史》、《意大利法制史》、《蘇聯法》、《中國法》等課程和講座。

中國自清末修律、引進外國法律、創辦法政學堂,興起近代高等法律教育時,就在課程體系中開設了「外國法制史」這門必修課。與此同時,還開設了與外國法制史相關的選修課,如《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等。此外,還出版了一批譯著,如莫理斯(M. F. Morris)的《法律發達史》(王學文譯,商務印書館1933年版)和穗積陳重(1855~1926年)的《法律進化論》(黃尊三、薩孟武等譯,全三卷,商務印書館1929~1930年版)等。

新中國「外國法制史」的課程體系主要來源於蘇聯。20世紀30年代,蘇聯開設了《國家與法權通史》這門課,從古代埃及法、巴比倫法講起,一直講到中世紀各國,近現代英、美、法、 德、日等國,從而初步形成了外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體系。

20世紀50年代,我國首先在中國人民大學開設了外國法制史課。當時講兩門,一門是《國家與法權通史》,另一門是《蘇維埃國家與法權通史》,全部使用蘇聯的教材。最初,教師也是蘇聯來的專家。以後,隨著我國自己培養的教師的成長,這兩門課就都由中國教師主講,並從中國人民大學,擴展到華東、西南、北京、中南等政法學院和北京大學、復旦大學等。至60年代,我國自己編寫了外國法制史的教材,當時稱《外國國家與法律制度史》。但基本體系、內容、用語,幾乎都是照搬蘇聯的。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這門課在各法律院校就被取消了。
1977年,全國恢復高考招生以後,陸續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以及華東、西南、北京、西北、中南各政法學院等院校恢復開設了外國法制史課程 。1982年,成立了「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同年,出版了《外國法制史》統編教材,並開始招收外國法制史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從此,外國法制史的教學和研究走上了正常發展的軌道,成為我國高等院校法律教育課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我國社會主義法學的一門基礎學科 。

三、外國法制史學科的體系
1982年以前,外國法制史採用「四大段」、「四大塊」的體系,即將外國法制史的發展分為古代、中世紀、近代和現代四個階段,在這四大段中,又將論述內容分為歷史概況、階級結構、國家制度和法權的基本特徵四個部分。這種體系的缺點是國家與法不分,對像不清,內容雜亂,且涉及法的內容只佔整個課程的很少一部分。

1982年《外國法制史》統編教材的出版,改善了這門課的體系,去掉了「四大塊」,只講法律發展的歷史,對像比較明確,內容也變得較為簡煉。但該教材的缺點是保留了「四大段」,即仍將法律的發展分為古代、中世紀、近代和現代(包括當代)四個階段。而「四大段」的缺陷是非常明顯的,即在每一個階段,必要講到各個國家、各個部門法。這樣,當學生剛學完近代英國憲法的產生後,按照人的思維邏輯,接下去本應繼續學習英國憲法在現代、當代的發展變化,但按照「四大段」的體系,接下去馬上學習的是英國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等的產生。而對這些內容剛剛熟悉,又馬上進入美國近代法的學習,一直要到法國、德國和日本的近代法講完,才又回到現代英國憲法上來。現代、當代的情況也是如此。從而使課程線索縱橫交叉、體系混亂、內容龐雜,不利於學生學習和掌握。1987年的修訂版統編教材,仍存在這個問題。
1994年出版的由林榕年主編、徐軼民副主編的統編教材《外國法制史新編》,在課程體繫上作了重大改革,徹底拋棄了「四大段」的模式,將課程分為「綜述」和「分述」兩篇,「綜述 」對古代法、中世紀法、近代法和現代法作了概要敘述,「分述」分十五章,對楔形文字法 ,古印度法,古希臘法,古羅馬法,日耳曼法,教會法,中世紀歐洲的城市法、商法、海商法,伊斯蘭法,以及英、美、法、德、日、蘇聯和歐共體的法律作了敘述,對一個法系或一個國家的法律,從產生起一直講到其衰亡或當代,內容比較集中,條理比較清楚。但該教材也有缺陷,就是「綜述」的篇幅過長,有一百多頁,因而造成許多內容與「分述」中的相重複,在體例上給人以「小人戴了一個大帽子?的感覺。
本書是在吸收上述外國法制史統編教材的三種版本以及各高等法律院校自編教材的優點的基籀上,經各位撰稿人集體討論設計而成。在體繫上的特色是,一方面,吸取了上述《外國法制史新編》以及華東政法大學編《外國法制史綱》和中國政法大學編《外國法制史教程》的體例,古代、中世紀部分按照法系,近代以後按照國家,從巴比倫法一直講到歐洲聯盟法,條理比較清楚。另一方面,本書克服了《 外國法制史新編》「綜述」部分太長,與「分述」部分重複的缺陷,用一個二十多頁的「導論 」,對世界各國法律發展的基本過程和一般規律作了提綱挈領的闡述,以幫助學生對外國法制史有一個簡明扼要的瞭解。當然,這一體系是否適合外國法制史的教學規律,還有待於實踐的檢驗。

四、外國法制史與其他相關學科的關係
(一)與法理學的關係
外國法制史與法理學(法學基礎理論)的關係,是個別與一般、具體與抽像、史料與理論的關係,即前者表示個別的、具體的、史料性的內容,而法理學則表示一般的、抽像的和理論的內容,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分離。外國法制史必須以法理學為理論指導,不能就歷史講歷史。而法理學必須以外國法制史為依據,如分析法的起源,就要講巴比倫、古希臘、古羅馬的法律制度;講法的本質,也必須從具體的奴隸製法和封建製法入手等。

(二)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關係
外國法制史講的是制度,而西方法律思想史講的是思想,其對象並不相同。但是,兩者之間的聯繫也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制度的創建、發展,必須以法律思想為指導,如美國憲法的制定,就是以孟德斯鳩、美國聯邦黨人的憲法思想為指導的。法律思想的產生、發展,也離不開法律制度的運行。如古希臘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的法律思想的形成,得益於雅典城邦的法律制度實踐;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也是在考察、分析了古羅馬、 近代英國、法國等的法制的基礎上產生的。

(三)與各部門法的關係
外國法制史與各部門法的關係是歷史與現實、一般與個別的關係,即前者重視的是歷史,表達的是法律發展的一般過程和規律,而部門法則表示現實的個別的法律制度。如憲法、民法 、刑法等,主要講現行的憲法制度、民法制度和刑法制度等,而外國法制史則為這些課程提供歷史知識。又如,各個部門法的專史,如憲法史、民法史、刑法史等,只講述個別部門法的歷史,而外國法制史則講述法律制度發展的一般歷史,對各個部門法專史的教學和研究起指導作用。

五、外國法制史的學習方法
要學習好外國法制史這門課程,掌握學習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在各種方法之中,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無疑是一個最重要的方法。

運用歷史唯物主義方法學習外國法制史,主要應掌握如下幾個觀點:

第一,法律以生產力和生產方式為基礎的觀點。如古埃及法、巴比倫法與古希臘、羅馬法之所以不同,主要原因就在於其生產力發展程度和生產方式的不同。

第二,法律受政治形態制約的觀點。如古希臘與古羅馬,其生產力水平和生產方式大體接近,但法律卻很不一樣,原因就在於其政治形態的不同。

第三,實事求是的觀點。如對羅馬法,我們既不能評價太高,因為許多法律制度如法 人制度等,雖然都起源於羅馬,但當時還是非常簡陋的,只是為近現代法提供了一個歷史基礎;但也不能貶得太低,乃至出現「文化大革命」時期徹底否定羅馬法的價值的不正常現象 。

第四,歷史地看問題的觀點。即在學習外國法制史時,必須始終堅持以歷史的觀點來看待各項法律制度與規定。如美國近現代法律發展中,曾出現過嚴重的歧視黑人的法律和迫害共產黨、民主人士的法律,但其法律的總體發展是不斷地趨於民主和進步,如果我們僅抽出其某一歷史階段上的法律或某一部分立法,就說這是美國的法律,那肯定不能對它的法律發展 得出一個完整的印象。

除歷史唯物主義方法之外,比較的方法,控制論、信息論和系統論的方法,社會學、考古學、文獻學和人類學的方法等,也是學習外國法制史的重要的方法。

六、學習外國法制史的意義
有位哲人曾經說過:如果我們不向歷史學習,我們就將被迫重演歷史。外國法制史是一門重要的歷史課程,它所涵括的內容,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制所必不可少的歷史知識,因而也是每一個法律院校學生所不可缺少的。

第一,如前所述,外國法制史是一門描述世界各主要國家兩千多年法律發展歷史及其規律的學科,包含了豐富的知識和信息。通過它,可以開闊我們的視野,給人以啟迪,幫助我們更加自覺、更為有效地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第二,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我國與世界各國的聯繫和交往也越來越頻繁。為了使這種聯繫和交往順利進行,我們必須對外國的經濟、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知識 有比較充分和完整的瞭解。而掌握外國法制史知識,是這種學習和瞭解的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
第三,在豐富浩翰的世界法律制度知識中,外國法制史學科重點闡述英、美、法、德、日這五個世界最先進國家的近現代法律制度與原則,而這些制度與原則,集中體現了人類運用法律 手段規範商品生產和市場經濟的經驗和智慧。這些經驗和智慧,對於正在步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國來說,顯得更加珍貴和重要。

第四,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大學生,我們在大學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打好紮實的法律基礎知識,而要達到這一目標,學習好外國法制史課是不可缺少的。比如,我們要理解、掌握現代憲法上的各種制度和原則,就不能不學習世界各國憲法的發展歷史以及其主要制度和原則的演變。其他部門法的情況也一樣。

總之,「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史者,所以能知今古,國之鑒也」。一個現代民族,不能沒有自己的歷史學科;一個現代化的人,也不能沒有歷史的知識。隨著外國法制史學科的發達,我們在創建自己祖國的法律制度、繁榮社會主義法學時,也必將更加自覺、更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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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學時授課    (共 24 講)    每講約 40~50 分鐘 
第01講 外國法制史
第02講 外國法制史
第03講 外國法制史
第04講 外國法制史
第05講 外國法制史
第06講 外國法制史
第07講 外國法制史
第08講 外國法制史
第09講 外國法制史
第10講 外國法制史
第11講 外國法制史
第12講 外國法制史
第13講 外國法制史
第14講 外國法制史
第15講 外國法制史
第16講 外國法制史
第17講 外國法制史
第18講 外國法制史
第19講 外國法制史
第20講 外國法制史
第21講 外國法制史
第22講 外國法制史
第23講 外國法制史
第24講 外國法制史
課程編號 課 程 名 稱 集 數(全) 主講人(單位) 課程系列
  SR_6552  證據學  全 28  集  浙江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SR_6543  證據法學  全 34  集  吉林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SR_6542  憲法學  全 48  集  吉林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MS_2033  模擬法庭  全 28  集  上海交通大學 本科國家級課程 
  SR_6534  經濟法  全 48  集  東南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SR_6535  經濟法  全 50  集  哈爾濱工業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GS_6900  禁毒學  全 68  集  雲南警官學院 本科國家級課程 
  SR_6545  國際商法  全 28  集  上海交通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SR_2565  國際法  全 34  集  大連海事大學 國家級課程 
  SR_6528  國際私法學  全 77  集  吉林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SR_6551  國際私法  全 42  集  浙江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SR_6527  國際私法  全 45  集  石油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SR_6526  國際刑法  全   集  吉林大學 遠距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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