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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 > 【大學教育課程】 > 法律學科 > 法學理論|民法學|法律史


課程名稱:     刑事訴訟法
課程編號: SR_6508 系列: (大學)遠距教育課程
授課學校: 吉林大學

授時:

全 51 講

授課語言: 中文

光碟版:

 1   片教程光碟(csf檔)

其他說明: 附 csf檔 課程專用播放器....
簡      介: 刑事訴訟法學是法學專業的重要專業基礎學科,是法科學生的必修課。作為號稱「小憲法」的刑事訴訟法學中包含了國家基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內容和並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重要內..........
光碟版: NT$ 384 購 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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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學是法學專業的重要專業基礎學科,是法科學生的必修課。作為號稱「小憲法」的刑事訴訟法學中包含了國家基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內容和並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重要內容。


《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的一門必考課程,是為培養和檢驗學生的刑事訴訟基本理論知識和應用能力而設置的專業基礎課。

《刑事訴訟法》主要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學中有關刑事程序規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及律師等進行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研究有關刑事訴訟的一些基本理論。《刑事訴訟法學》有別於《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更有別於其他法學專業課程。

設置本課程的具體目的要求是:使學生比較全面系統地掌握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各項訴訟程序所包含的具體內容,熟悉刑事訴訟法律條文,培養和提高分析、解決刑事訴訟問題的能力,以便畢業後能夠比較好地適應刑事司法實際工作和有關理論研究的需要。


《刑事訴訟法》教學重點---因學時受限部份章節需自學(依實際授課與課程編排為主)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學概述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訴訟、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本質的歷史類型、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跟刑事訴訟法的概念,明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明確彈劾式、糾問式和混合式訴訟的不同特點,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本質、主要特點及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等相關法律的本質。

第一節 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

一、訴訟概念
訴訟的概念、特點。狹義的訴訟和廣義的訴訟。
刑事訴訟的概念、特點。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共同點:有可以引起訴訟的某種事實存在;有當事人;由國家司法機關主持進行並對案件做出處理;一般也會有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依法進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要解決的實體問題和依據的實體法不同,進行訴訟所依據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狹義的刑事訴訟與廣義的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性質。

二、刑事訴訟的歷史類型
刑事訴訟本質的歷史類型的概念。奴隸制社會刑事訴訟法的本質、特點及其具體表現。封建社會刑事訴訟的本質、特點及其具體表現。資本主義社會刑事訴訟的本質、特點及其具體表現。社會主義社會刑事訴訟的本質、特點及其具體表現。
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的概念。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不告不理;法官在訴訟中處於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分開;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時會根據所謂神示的結果作出判決;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權利平等,可以進行對質和辯論;審判一般公開通過言詞辯論的形式進行。
糾問式訴訟的特點:主動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實際都不具有現代法律意義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訴訟客體。司法機關擁有司法權的官吏享有各種權利;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不分,法官集審判、起訴和偵查權於一身;同刑訊緊密聯繫在一起;訴訟是秘密的、不通過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
混合式訴訟的特點: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和法庭審判兩大階段。法庭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特點體現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分開,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地位對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審判採用言詞辯論方式,同時一般都公開進行。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起訴階段糾問式特點有所體現,即國家追訴為主,被告人的訴訟地位、權利同審判階段比較明顯差別、偵查起訴過程一般不公開、不通過辯論的方式進行。
混合式下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形式,混合式下的職權主義的訴訟形式。
我國的刑事訴訟形式。

三、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刑事訴訟法是指廣義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同樣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質。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本質。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特點:以憲法為根據;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衛人民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秩序。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依靠群眾,便利群眾;貫穿社會主義民主精神,反映社會主義法制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淵源。廣義的與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同刑法的關係,刑事訴訟法和刑法都是進行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分別解決訴訟中的不同問題。進行刑事訴訟始終離不開刑事訴訟法,也離不開刑法,刑事訴訟的過程既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也是適用刑法的過程。刑事訴訟法同刑法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應當受到重視。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歷史沿革

刑事訴訟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樣,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一、外國刑事訴訟法的歷史沿革
外國奴隸制刑事訴訟法。外國封建制刑事訴訟法。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法。
二、舊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歷史沿革
中國奴隸制刑事訴訟法。中國封建制刑事訴訟法。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訴訟法。
三、新中國刑事訴訟法的產生和發展
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的誕生,對第一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的研究對像和方法

一、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像
二、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和學習方法

第二章 刑事訴訟基本原理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刑事訴訟職能、法律關係,刑事訴訟結構及其特徵;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性質,及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地位、作用和權利、義務,瞭解訴訟參與人的概念、範圍和共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及不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瞭解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證人、辯護人向鑒定人、翻譯人員、訴訟代理人的概念,明確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不同地位、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職能

一、刑事訴訟職能的由來
二、訴訟職能及其特徵、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審判職能

第二節 刑事訴訟的主體和客體

一、刑事訴訟主體的概念

二、刑事訴訟主體的範圍
公安機關的性質:行政機關,偵查機關。公安機關的職能。公安機關的組織系統及其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主體地位、享有的權利、應承擔的義務及享有的權利與應盡職責的一致性。
國家安全機關的性質、設置及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能、主要主體地位、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及享有的權利與應盡職責的一致性。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職能。檢察權與法律監督職能。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系統及其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主體地位、享有的訴訟權利、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及享有的權利與應盡職責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的性質和職能。狹義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主體地位的含義。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及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與應盡職責的一致性。
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與人範圍的規定。訴訟參與人中的主要訴訟主體和非主要訴訟主體。訴訟參與人共有的權利、義務。對訴訟參與人概念和範圍的不同解釋及其根據。
當事人的概念。《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範圍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點:處於起訴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的地位。執行控訴(起訴)或者辯論(答辯)職能,同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屬於訴訟參與的範疇。當事人不包括公訴人。當事人專有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應承擔的訴訟義務。
自訴人的概念及其專有的訴訟權利。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其專有的訴訟權利。被告人的概念及其專有的訴訟權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及其專有的權利。
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刑事訴訟法》關於其他訴訟參與人範圍的規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人範圍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其特點。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訴訟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其特點。
證人的概念。證人的特點不可替代性,只能是自然人。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鑒定人的概念。鑒定人的迴避。鑒定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翻譯人員的概念。辯護人的範圍及訴訟權利和義務。

三、訴訟客體的概念及其含義。正確認識和對待刑事訴訟客體的理論價值和司法實踐意義。

第三節 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

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概念及其特點。
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 第四節 刑事訴訟結構
刑事訴訟結構。研究刑事訴訟結構的意義。刑事訴訟的三角結構。刑事訴訟的線形結構。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

第三章 刑事訴訟目的和任務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刑事訴訟法的目的、立法根據和任務。明確刑事訴訟法的各項任務及其相互關係。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
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與保障刑法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正確實施。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一、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制定。刑事訴訟法與憲法。
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二、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同刑事訴訟法性質的關係。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從程序上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義和要求。懲罰犯罪分子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義和要求。懲罰犯罪分子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關係。準確、及時的要求及其相互關係。正確適用法律不受刑事追究的具體體現。法律明文規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義。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任務的要求和具體體現。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任務。

(一)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1.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2.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與保障刑法的正確實施。
3.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正確實施。

(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根據
1.刑事訴訟法的根據。
2.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三)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1.刑事訴訟法任務的法律規定。
2.刑事訴訟法各項任務間的相互關係:(1)刑事訴訟法任務同刑事訴訟法性質的關係;(2)從程序上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義和要求;(3)懲罰犯罪分子與保障無罰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關係;(4)準確、及時的要求及其相互關係;(5)正確應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準確查明犯罪事實的關係;(6)從程序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體體現及法律明文規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義;(7)教育人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任務的要求和具體體現。
3.刑事訴訟法的總任務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項具體任務之間的相互關係。

第四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概念,瞭解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兩審終審、審判公開等的含義和要求,明確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容和意義,明確各項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含義、要求和意義。

第一節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內容的確定及其法律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
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意義。

第二節 職權原則

職權原則即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的規定。偵查權的概念。檢察權的概念。審判權的概念。有權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有權行使檢察權的機關及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的表現。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的主要內容:公、檢、法三機關行使國家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方面的職責分工,除公、檢、法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伙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同偵查職責、檢察職責、審判職責的一致性。在刑事訴訟中實行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的意義。

第三節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刑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即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關於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的規定。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服從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非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主體。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實行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的意義。

第四節 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

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即依靠群眾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依靠群眾原則的規定。依靠群眾原則的要求及其在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
實行依靠群眾原則的意義。實行依靠群眾原則同我們國家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性質的關係,依靠群眾原則同唯物史觀的關係,實行依靠群眾原則同我國公安、司法工作優良傳統的關係,實行依靠群眾原則同動員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關係。 第五節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
為準繩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以事實為根據的具體要求。以法律為準繩的具體要求,以事實為根據同以法律為準繩之間的關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同其他各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關係。實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的意義。

第六節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規定;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含義。在刑事訴訟法由實行原則的具體要求。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區別對待的關係。
實行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意義。實行這項原則同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更廣泛地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積極性的關係,實行這項原則同反對和防止封建特權的關係。

第七節 司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

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分工負責、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規定。分工負責的要求。互相配合的要求。互相制約的要求。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之間的關係。
全面貫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要求。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目的。正確貫徹執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意義。 第八節 法律監督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律監督原則的規定。法律監督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的意義。

第九節 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憲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要求。
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包括的三方面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承擔的義務。
實行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意義。

第十節 未經審判、不得定罪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規定。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實行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原則的意義。
未經審判不得定罪的原則與無罪推定的區別。

第十一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
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的規定。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應當包括的三方面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訴訟權利的保障。法律對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特殊保護。訴訟參與人對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的控告權。
實行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的意義。

第十二節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追訴原則的規定。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六種情形: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情形;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有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的處理。立案階段的處理。偵查階段的處理。審查起訴階段的處理。審判階段的處理。
實行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的原則的意義。

第十三節 刑事司法主權原則

刑事司法主權原則既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的犯罪和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們國家和公民的犯罪。
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的含義和要求。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赦免權的外國人犯罪的處理。實行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意義。 第十四節 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刑事訴訟法》關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的規定。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的內容。實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應當履行的手續和應當注意的問題。
實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的意義。

第五章 刑事訴訟基本制度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辯護制度、指定辯護、委託辯護、強制辯護、非強制辯護的概念,瞭解辯護人、特別是辯護律師的任務、地位、權利、義務和辯護活動,以及律師在訴訟中的代理。瞭解迴避、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指令迴避的概念,明確迴避制度的意義,適用迴避的人員,法定應當迴避的理由,以及有權解決迴避問題的人員、組織和處理迴避問題的程序。

第一節 辯護制度

《刑事訴訟法》關於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的規定。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的基本內容。
一、辯護權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法律賦予的辯護權的行使。
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保證。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對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保證。
實行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意義:體現社會主義刑事訴訟的公平、合理和民主精神,防止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和主觀武斷。
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意義。
辯護制度的概念。辯護制度的主要內容。辨護人的辨護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辨護的區別:目的不同,辨護的性質不同,辯護的條件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基本形式。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意義:有利於全面瞭解案情,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要求,更好地實現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
二、辯護人的範圍和辯護的種類
辯護人的範圍。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親友。
不能充當辯護人的人: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本案的證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活動有牽連的人;現職公安、檢察、審判人員和任期內的人民陪審員;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允許不能充當辯護人的人充當辯護人的例外情形。
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辯護人和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
三、辯護的種類。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強制辯護和非強制辯護。律師辯護和非律師辯護。多人辯護和一人辯護。共同辯護和個別辯護。
指定辯護與強制辯護的關係。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情況。對被告人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處理。
四、辯護人的任務: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結合辦案進行法制宣傳。
五、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辯護人(特別是辯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專門維護者的訴訟地位的含義。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與公訴人訴訟地位的差異性、平等性。辯護人與審判人員的關係。
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係。辯護人訴訟地位的獨立性。
六、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依法獨立進行辯護,依法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訪問,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依法獨立進行辯護,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及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辯護律師的訴訟義務:接受委託或指定後應當負責到底,忠實於事實和法律,按時出庭,保守秘密。
辯護律師可以拒絕繼續擔任辯護人的情況。
辯護人不得進行干擾司法機關訴訟的活動。
七、律師的辯護活動和律師辯護的意義
律師的辯護活動:接受委託或指定,受理案件,瞭解案情,調查取證,出庭辯護。
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必要的調查活動。在法庭上依法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出示證據或要求出示證據,申請調取新的物證、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重新勘驗或鑒定,發表辯護詞,同公訴人或自訴人進行辨論。宣判後的工作或活動。
律師辯護的意義:律師有職業道德和責任的約束,能認真履行辯護職責;律師有組織上的保障,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律師有全面、具體瞭解案情的條件,能提供有力的辯護和中
肯的意見;律師熟悉法律並有經驗,能更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專業知識並受到信賴,能宣傳法制和使犯罪分子認罪服判。

第二節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代理的含義。代理的衝突。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自訴案件的代理。
代理的程序。辦理委託手續。瞭解案情。出庭前的準備。出庭代理。宣判後的工作。

第三節 刑事迴避制度

一、刑事訴訟迴避的概念。迴避的意義:保障客觀公正、防止徇私舞弊,增強司法機關裁判及有關決定的權威性,體現訴訟的民主性。
違反迴避制度的性質。
二、迴避的理由或應當迴避的充分理由,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情形。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情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情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
三、適用迴避的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四、迴避要求提出的兩種情況: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有權決定是否應當迴避的人員和組織: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本院審判委員會,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應當迴避的人員和組織的指令迴避。
五、迴避要求提出後對訴訟程序進行的影響。對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要求的處理。

第六章 刑事管轄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管轄、立案管轄、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專門管轄的概念,明確劃分立案管轄的根據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明確級別管轄的特點,劃分地區管轄所依據的原則及專門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

第一節 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刑事訴訟管轄的類別。
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的關係。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在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關係方面的差異。明確管轄的意義。

第二節 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的概念。劃分立案管轄的依據:案件的性質和嚴重、複雜程度,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打擊犯罪,同公、檢、法三機關的具體任務和指責相適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受理。對其他自訴案件的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國家安全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三節 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的概念。級別管轄的概念。《刑事訴訟法》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範圍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對審判級別管轄規定的特點:案件的性質、刑期和社會影響結合,絕大多數案件的第一審由基層和中級法院負責,只對中級法院管轄案件的規定比較具體,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
級別管轄的改變和案件的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報請移送案件的處理。
地區管轄的概念。劃分地區管轄所依據的原則。以犯罪地為主劃分地區管轄的理由。對犯罪地的狹義與廣義的解釋。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法律關於幾個法院同時都有管轄權的案件應當如何處理的規定。主要犯罪地的含義。指定管轄。
專門管轄的概念。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七章 刑事證據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證據、證人證言被告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檢驗筆錄及人證、物證、書證、原始證據、傳來證據、控訴證據、辯護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等概念,明確刑事訴訟證據的特點和意義,各種法定證據的特點和相互間的區別,理論上對證據分類的依據及間接證據的特點和運用,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原則的要求和意義,證明責任的歷史發展及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審判判斷證據的任務、標準和對法定各種證據的審判判斷。 第一節 刑事證據概述

刑事訴訟證據的。《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的特點:客觀性,相關性,法律性。刑事訴訟證據法律性的含義。刑事訴訟證據的本質屬性。法律性客觀性、相關性的保障。
刑事訴訟證據的意義: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揭露、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生動材料。

第二節 刑事證據種類

法定的證據種類的概念。《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
狹義物證的概念。廣義物證的概念。狹義物證區別於其他證據的最顯著的特點。狹義物證的其他特點。書證的概念。書證同廣義物證的關係。書證和狹義物證的關係。
證人證言的概念。《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作為定案根據的不同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必經程序。證人證言的特點。
被害人陳述的概念。被害人陳述成為獨立的一種訴訟證據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的概念。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對定案的意義。
鑒定結論的概念。刑事訴訟中常見的鑒定。鑒定結論同證人證言的區別。鑒定結論的證據意義。
勘驗、檢查筆錄的概念。勘驗、檢查筆錄同書證的區別。勘驗、檢查筆錄的證據意義。
視聽資料的概念。錄音資料(儲存有音響的資料)和錄像資料(儲存有圖像的資料)的相同點和不同點,視聽資料的證據價值。
法定的證據種類的含義同"法定證據制度"的含義的原則區別。

第三節 刑事證據分類

理論上的證據分類的含義。理論上對證據進行分類的意義。
證據分為(證人的陳述)和物證(實物證據)所依據的標準。屬於人證(人的陳述)範圍的證據。鑒定結論屬於人證(人的陳述)的理由。屬於物證(實物證據)範圍的證據。勘驗、檢查筆
錄和視聽資料列入物證(實物證據)的理由。劃分人證(人的陳述)和物證(實物證據)的實踐意義。
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劃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實際意義。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劃分的依據。原始證據的價值。傳來證據的作用:通過證據可以發現並獲得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總的原則。
直接證據的概念。間接證據的概念。劃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標準。
直接證據的特點。法定七種證據中可能成為直接證據的證據及其原因。法定七種證據中不可能成為直接證據的證據。對直接證據的查對核實。不同種類直接證據的特點。
單位證據的特點。屬於間接證據的證據,間接證據的作用。正確運用間接證據與正確地運用推理。審查間斷間接證據組成的證據體系並運用其認定案情和定罪量刑時必須遵循的規則:每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確實可靠,每個間接證據同案情之間都必須有某種客觀聯繫,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綜合分析間接證據後所得出的結論只能是一個。

第四節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

一、證明的概念和意義

二、證明對象及範圍。明確證明對象的意義。刑事訴訟證明對像包括的內容:犯罪事件是否確已發生,構成犯罪案件事實的各種情節,依法應當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事實情節,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其他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事實。確定一個案件證明對象的具體內容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證明的要求

四、證明責任(舉證責任)的概念。古羅馬法中確定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兩條規則及其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被告人在封建專制的糾問式訴訟的證明責任。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包括的內容:公、檢、法機關都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但首先應當由執行控訴職能的機關承擔提出證據證明犯罪的責任,並且始終未能推卸或轉移;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控訴承擔證明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要求被告人應當如實回答司法人員的提問與證明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11條的內容。

五、審查判斷證據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的要求:對一切案件的處理(即對一切案件被告人的定罪處刑)都必須以確實充分的證據為根據,應當特別注意對口供以外的各種證據收集和運用,對口供必須採取慎重態度。特別提出不輕信口供的理由。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在只有同案共同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體現。口供對於正確處理案件的意義。輕信口供和輕視口供的兩種片面性。
刑訊逼供的概念。刑訊逼供的違法性。嚴格禁止刑訊逼供的原因。刑訊逼供同冤、假、錯案。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與嚴禁刑訊逼供的關係。對嚴禁刑訊逼供原則精神的適用。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原則的意義:使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同一切野蠻、反動的專政和法律制度區別開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有利於準確認定案情、正確處理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的規定。收集證據的任務和意義。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收集證據要客觀全面。客觀與全面之間的相輔相成關係。收集證據要深入、細緻。依靠群眾同利用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全。
《刑事訴訟法》關於嚴禁刑訊逼供和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威脅的含義。以威脅的方法收集證據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進行端正態度的教育。引誘的含義。誘導訊問或誘導詢問與引誘。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坦白從寬的教育和對證人、被害人進行必要的啟示與引誘。欺騙的含義。欺騙與威脅、引誘。
審查判斷證據的概念。審查判斷證據的任務:審查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對每一個證據進行審查判斷與對全案所有證據的審查判斷),審查已有證據組成的證據體系能否足以充分確定證明案件事實。審查判斷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程度時應當防止的兩種片面性:繁瑣哲學,簡單化。
收集證據與審查判斷證據。審查判斷證據的意義。
審查判斷證據標準的含義。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性質的法律制度下的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我國現行的證據制度。實事求是的客觀驗證無疑的標準。
對物證、書證進行審查判斷時必須查清的問題:是否客觀真實(是否偽造、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而變形失真),是否確實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繫,是原物還是複製品,是從哪裡收集來的。對書證內容的審查判斷。
審查判斷物證的一般方法:鑒定、辨認、偵查實驗、同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進行比較核對。
人員定罪處刑根據的物證、書證的必經審查程序。
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可能影響證人證言真實可靠性的因素和情況。證人的心理、生理性狀。證人感受案件事實的方式。證人感受案件事實時的客觀環境。某些社會性因素:證人同被告人的關係,受到威脅、利誘,在司法人員使用非法手段的情況下提供證言。
對證人證言本身是否存在矛盾和是否合乎情理的審查。證人證言同其他證據的比較核對。
作為定罪處刑根據的證人證言的必經審查程序。
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可能影響被害人陳述真實性的因素;為了陷害他人或由於其他原因而進行編造,由於精神高度緊張而對感受到的情況產生錯覺,基於痛恨而故意誇大、渲染某些情節或者避而不談某些情節,由於其他原因而掩蓋事實真相。
對被害人陳述應持慎重態度。對被害人陳述的全面審查:被害人同被告人的關係,被害人感受案件事實時的主、客觀條件,被害人陳述本身的合理性,被害人陳述同案內其他證據的協調一致性。
對作為定罪處罰根據的被害人陳述的必經審查程序。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口供)的審查判斷。可能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真實性的具體原因:為逃避懲罰等而對抗偵查、審判,心理上的壓力或者對"坦白從寬"政策的誤解,哥們兒義氣之類的封建意識,審判人員採用刑訊等非法手段。

第八章 刑事強制措施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概念,明確強制措施的性質和作用,理解強制措施同刑罰方法、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及扭送、傳喚的異同,掌握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適用的對象、條件和程序。

第一節 刑事強制措施概述

一、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強制措施的種類按強制力度由低至高排列: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的共有法律特徵:行使主體特定,適用對像特定,目的特定,嚴格依法進行,性質具訴訟保障性。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意義
刑事強制措施的意義

第二節 刑事拘傳的適用

一、拘傳的概念
拘傳的概念。拘傳的特點:適用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在於使其到案接受訊問或審判。
拘傳不同於傳喚,拘傳是強制措施,傳喚是通知,拘傳時可以強制被拘傳人到案,傳喚則要求被傳喚人自行到指定地點;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則適用於所有當事人。

二、拘傳的對象和條件
拘傳的對象。
拘傳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

三、拘傳適用的程序
拘傳證或拘傳票。拘傳的效力和時限。

第三節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

一、取保候審的概念、適用情形及程序
(一)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的概念。取保候審的方式,我國的人保與保證金擔保方式的結合。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
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2款、第74條的規定。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程序
保證人、保證書及保證金。申請與決定。取保候審決定書。對保。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取保候審的效力及解除或變更。

二、監視居住的概念、適用情形及程序
(一)監視居住的概念
監視居住的概念。監視居住與變相監禁。監視居住的適用情形與取保候審相同。
(二)監視居住的程序
監視居住決定書。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監視居住的效力及解除或變更。

第四節 刑事拘留的適用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義
拘留的概念。拘留的意義。

二、拘留的適用主體、對象及情形
拘留的適用主體: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拘留的適用對像:現行犯和重大嫌疑人。
拘留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

三、拘留的適用程序
拘留決定與拘留證。拘留執行機關。執行拘留的程序。拘留後的事項,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的通知。對被拘留人的第一次訊問。
拘留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當履行的特別手續。

四、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適用拘留後的羈押期限。人民檢察院適用拘留後的羈押期限。

五、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的區別:性質不同,目的不同,適用對像不同,法律依據不同,羈押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適用主體不同,適用對像不同,適用條件不同,拘留期限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第五節 逮捕的適用

一、逮捕的概念和意義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嚴厲性。逮捕的意義。

二、逮捕的適用主體和權限
逮捕權的構成。人民檢察院行使批准逮捕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決定逮捕權,公安機關行使執行逮捕權。
逮捕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當履行的特點手續。

三、逮捕的適用條件
逮捕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

四、逮捕的適用程序
(一)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提請批准逮捕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案件的審查、決定。批准逮捕決定書。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補充偵查的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已拘留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期限。
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復議、覆核要求。要求復議決定書。提請覆核意見書。復議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有無違法情況的監督。
(二)人民檢察院對自行偵查案件的決定逮捕。逮捕審批表。專門審查逮捕機構的審核及檢察長的批准。決定逮捕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的決定逮捕。逮捕決定書。
(三)逮捕的執行程序
一般程序。逮捕證與逮捕的執行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逮捕後的事項,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的通知。對被逮捕人的第一次訊問。
關於到外地逮捕的程序。

五、逮捕與拘留的區別
逮捕與拘留的區別:適用對像和條件不同,批准和決定機關不同,羈押期限不同。

第六節 扭送和傳喚

一、扭送的概念和意義
扭送的概念。扭送具有強制性但不屬刑事強制措施。扭送的意義。

二、扭送的適用情形
扭送的適用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

三、傳喚的概念及其適用程序
傳喚的概念。
傳喚的適用程序。傳喚通知書。傳喚的時限及連續傳喚的禁止。

第九章 期間和送達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期間、送達和羈押期限的概念,理解期間和送達在刑事訴訟中的意義,掌握期間的計算,以及送達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節 期 間

一、期間的概念。法定期間與指定期間。期間與期日。期間的意義。

二、期間的計算
(一)期間的計算標準和方法
期間的計算標準。期間的起算、路途上的期間。郵寄訴訟文書的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計算。
(二)期間的耽誤和補救
期間和耽誤的含義。當事人耽誤期間的後果。耽誤期間的原因。申請恢復期間的條件。對期間恢復申請的裁定。
(三)期間的延長、中止和重新計算
期間的延長的含義。可以延長的期間與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的期間的情形。
期間的中止的含義。期間的中止的情形。
期間的重新計算的含義。應當重新計算的期間與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應當重新計算的期間的情形。

三、刑事訴訟中的期間規定
(一)羈押期限與司法機關辦案期限。
羈押期限與司法機關辦案期限的關係。拘留期限。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期限。一審、二審、再審期限。
(二)申訴、上訴和抗訴期限
申訴期限的含義和一般規定。上訴期限的含義和規定。抗訴期限的含義和一般規定。
(三)通知、送達期限
通知、送達期限的含義和一般規定。
(四)其他訴訟期限
1.移送案件材料期限。
2.執行死刑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不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期限。

第二節 送 達

一、送達的概念和意義
送達的概念。送達的特徵:是司法機關的活動或行為,送交的是有關本案的訴訟文件。
送達的意義。

二、送達的方式、手續和期限
直接送達的概念。間接送達的概念和法律效力。留置送達的概念和法律效力。合法送達和不合法送達的不同法律後果。

第二編 刑事追訴程序


第十章 立案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立案的概念和材料來源,明確立案的條件、意義和程序。

第一節 立案概述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概念。立案階段、立案活動與立案決定的聯繫與區別。立案階段的任務。公訴案件的立案與自訴案件的立案。

二、立案的法律特徵
立案的法律特徵:立案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職權;立案是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立案的審查活動不具有強制性。

三、立案的任務和立案的意義
立案的任務。
立案的意義。

第二節 立案根據

立案根據: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報案的含義。舉報的含義。控告的含義。自首的含義。報案與舉報、控告的區別。誣告與錯告的區別。為舉報人等保守秘密的具體措施。對違反舉報人等保守秘密規定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等的有關人員的處理。受打擊報復的舉報人等請求賠償損失權。

第三節 立案條件

一、立案條件
事實條件。法律條件。事實條件與法律條件的關係。

二、立案的標準
立案標準的含義。立案標準與立案條件的關係。

第四節 立案程序和立案監督

一、立案程序
立案的程序。對控告、舉報、報案和自首等材料的接受。對控告、舉報、報案和自首等材料的審查。決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立案報告表。不立案通知書。

二、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的概念。立案監督的程序。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書。

第十一章 偵查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偵查、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通緝等概念,理解偵查的任務和原則,掌握採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通緝等偵查方法時的要求,以及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 第一節 偵查概述

偵查的概念。偵查的法律定義及其內涵。專門調查工作與其他調查工作的區別。強制措施與強制性措施的區別。
偵查的特徵。偵查的任務。
偵查的意義。偵查的原則。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意義。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法律對訊問人員的要求。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前及訊問中應當進行的工作。法律關於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的規定。法律關於犯罪嫌疑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的規定。
對未成年、聾、啞、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以及外國人的訊問。法律嚴格禁止的訊問方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
律師對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和律師依法享有權利。

第三節 詢問證人和被害人

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的概念。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的意義。
詢問證人的程序要求。詢問證人的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對證人應當個別詢問的規定。法律禁止採用的詢問方法。
對未成年、聾、啞、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以及外國人的詢問。詢問證人的筆錄。
刑事訴訟法關於詢問被害人的規定。詢問被害人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辨認的概念。辨認與詢問的關係。辨認的種類。辨認的方法。

第四節 勘驗、檢查

勘驗、檢查的概念。勘驗、檢查的種類。勘驗、檢查的意義。勘驗與檢查的異同。
現場勘驗的概念。現場勘驗應當注意的問題。現場勘驗的筆錄。
物證檢驗的概念。物證檢驗應當注意的問題。物證檢驗的筆錄。
屍體檢驗的概念。法律關於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解剖的規定。屍體檢驗應當注意的問題。屍體檢驗的筆錄。
人身檢查的概念。人身檢查應當注意的問題。人身檢查的筆錄。
偵查實驗的概念。偵查實驗的意義。可以進行偵查實驗的幾種情況。偵查實驗應當注意的問題。偵查實驗的筆錄。
復驗、複查的含義。

第五節 搜 查

搜查的概念。搜查的特徵。搜查與檢驗的區別。有證搜查與無證搜查。搜查應當注意的問題。搜查的筆錄。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扣押物證、書證的意義,扣押與勘驗、檢查及搜查的關係。依法可以扣押物品的範圍。扣押物證、書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對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妥善保管。
法律對扣押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報的規定。
法律對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規定。

第七節 鑒 定

鑒定的概念。鑒定的範圍和種類。鑒定應當注意的問題。鑒定結論。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第八節 通 緝

通緝的概念。通緝的特徵。通緝的條件。通緝令的發佈機關。通緝令。通緝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九節 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概念。偵查終結的條件。檢察院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起訴意見書。撤銷案件決定書。
偵查的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十節 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偵查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偵查的概念。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偵查的範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偵查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十一節 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概念。補充偵查的種類。審批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不同的訴訟階段補充偵查的區別。補充偵查的形式。

第十二章 提起公訴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公訴的基本原理,瞭解提起公訴、審查起訴、不訴及出庭支持公訴等概念。明確提起公訴的任務和審查起訴的內容和程序,掌握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條件和程序,理解出庭支持公訴的任務和公訴人在法庭審判中的地位。

第一節 公訴概念與基本原理

起訴方式。公訴概念。私訴概念。公訴制度的基本原理。

第二節 公訴職能主體

公訴權利主體。檢察一體化原則。

第三節 審查起訴

一、審查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審查起訴的概念。審查起訴地位。審查起訴的意義。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法律關係
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法定偵查機關的訴訟法律關係。人民檢察院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法律關係。人民檢察院與被害人的訴訟法律關係。人民檢察院與辯護人的訴訟法律
關係。人民檢察院與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法律關係。人民檢察院與證人的訴訟法律關係。人民檢察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法律關係。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事實審查。證據審查。法律審查。
四、審查起訴的程序
受理程序。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
審查程序。專人審查,集體討論,部門負責人審核。
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等的意見,深入調查或者補充偵查。
審查起訴後的處理。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四節 不起訴

一、不起訴概述
不起訴的概念。不起訴的種類。不起訴的權力淵源。不起訴的條件。絕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存疑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二、不起訴的程序和效力
不起訴的程序。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的送達和宣告。對不起訴訟決定的復議、覆核和複查。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被害人申訴與被不起訴人申訴的區別。
不起訴的效力。終止公訴的程序效力。不具有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實體效力。

第五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

一、提起公訴的條件
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
二、提起公訴的程序和效力
起訴書。起訴書的移送。提起公訴的程序效力。提起公訴的實體效力。

第六條 出庭支持公訴

出庭支持公訴的概念。提起公訴與出庭支持公訴的關係。出庭支持公訴的任務和意義。
公訴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編 審判程序

第十三章 審判程序概述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審判、合議庭、獨任審、審判委員會、判決、裁定和決定等概念,理解審判的原則和制度,明確審判的任務和意義,掌握合議庭的組成、工作原則及與審判委員會的關係,掌握判決、裁定和決定的異同。

第一節 審判的概念和任務

審判的概念。審判的任務。審判程序的種類。

第二節 審判的原則和制度

審判的原則的含義。不告不理原則。公開審判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直接、言詞審理原則。不間斷審理原則。陪審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節 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的含義。審判組織與人民法院內部的職能機構或常設工作機構的區別。
獨任庭的概念。獨任庭審判案件的範圍。
合議庭的概念。實行合議庭的意義。合議庭的組成和工作原則。合議庭的組成人數。有資格充任合議庭成員的人。合議庭的審判長。合議庭的評議。合議庭中的人民陪審員。
審判委員會的概念。審判委員會的性質、任務、工作原則及與合議庭的關係。依法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案件。

第四節 審判筆錄

審判筆錄的含義。審判筆錄的訴訟意義。審判筆錄的製作要求。

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

判決的概念。判決的特徵:強制性,穩定性,排他性。判決的種類。判決的適用範圍。
裁定的概念。裁定的特徵。裁定的種類。裁定的適用範圍。
決定的概念。決定的種類。決定的適用範圍。
判決、裁定、決定的異同。

第十四章 第一審判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第一審程序、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刑事簡易程序等概念。明確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意義,對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審查,開庭審判前的準備工作,法庭審判,以及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概述

第一審程序的概念。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一審簡易程序。第一審程序的任務。第一審程序的意義。

第二節 公訴案件的審判

公訴案件的概念。庭前審查的含義。庭前審查的性質。庭前審查的意義。庭前審查的任務和內容。庭前審查後的處理。
法庭審理的預備程序。
法庭審判方式的含義。法庭審判方式的類型,我國的法庭審判方式。法庭審理程序。開庭。法庭聽證。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第一審判決。
延期審理的含義。中止審理的含義。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異同。第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第三節 自訴案件的審判

自訴案件的概念。自訴案件的特點。自訴案件的受理審查。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

第四節 刑事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概念。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簡易程序的意義。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簡易程序的受理。審判組織、法庭審理和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變更。

第十五章 第二審判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教學,使學員掌握第二審程序任務、意義;明確二審程序的提起方式和相應的提起主體,並把握其不同的提起途徑和方式,瞭解二審程序的提起期限和理由;同時,在與一審程序的比較中掌握二審程序有關審理原則,審理方式及具體審判程序中的法律原理與特徵。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述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審程序,又叫上訴審程序。它是指原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訴或抗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繼第一審程序之後的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它並非每一個普通刑事案件都必經的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普通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屬終審生效的裁判,應即交付執行。
與第一審程序相比,第二審程序有以下特點:第一,審件來源不同。第二,審理對像不同。第三,有權進行審理的法院不同。第四,應遵守的訴訟原則不同。第五,審理方式和處理結果不同。第六,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第二審程序的任務
二審程序的任務是:(一)對原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進行審查。(二)對用作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進行審查。(三)對原一審裁判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
進行審查。(四)對形成一審裁決的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五)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作出維護正確的一審裁判或糾正錯誤的一審裁判的二審裁判。

三、第二審程序的意義
二審程序的設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有利於準確懲罰罪當判罰的犯罪分子。(二)有利於促使犯罪分子認罪服罰,接受改造。(三)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有利於發揮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作用。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二審程序的形式
提起二審程序的形式有兩種:上訴和抗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要求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這裡的抗訴又稱為"上訴審抗訴",以區別於人民檢察院針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所作出的"再審抗訴"。

二、提起二審程序的主體
提起上訴的主體有:1.獨立上訴的主體,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2.非獨立上訴主體,該類主體須經獨立上訴主體中的被告人同意才能提起上訴,包括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提起上訴。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向檢察院請求抗訴的權利。
提起抗訴的主體是作出未生效裁判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但上訴審的抗訴權要受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制約,即有效的上訴審抗訴活動須經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共
同行使。

三、上訴和抗訴的撤回
上訴和抗訴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但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撤回,一經撤回,案件就不再進入二審程序。
若在過了上訴期限後再提出撤回上訴申請的二審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裁定是否同意撤回上訴。若在過了抗訴期限後再提起撤回抗訴申請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四、提起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和理由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後、裁定後的第2日起算。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附帶民事與刑事一併審判的,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另一種是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上訴制度能得以貫徹執行,故未將上訴的理由作為上訴成立的有效條件。而抗訴是檢察機關的一種國家權力活動,所以,立法上將抗訴的理由作為抗訴成立的有效條件。抗訴通常的理由有:1.原判定事實錯誤;2.原判證據不確實充分;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4.原判程序嚴重違法;5.其他足以影響一審作出正確裁判的原因。

五、提起上訴和抗訴的途徑和方式
上訴的途徑有兩種:一是有權上訴的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是有權上訴的主體直接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一般以書面方式提起,但也可以用口頭方式提出。
抗訴的途徑只有一條,即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只能用書面的形式。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和程序

一、對上訴、抗訴案件的審查

二審審理前的審查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審查提起程序是否合法;(二)審查原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抗訴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備。

二、全面審查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二審程序實行全面審查原則,即二審法院在審查一審裁判時不是只審查上訴,抗訴範圍,而是要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即使上訴、抗訴沒有提及,但只要有錯誤存在,就要通過審理予以糾正,以保證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同時也藉以提高訴訟的效率。
全面審查原則包括全面審查和全案審查兩個方面。全面審查是指對一審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全案審查是指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被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也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三、二審審理方式
我國二審的審理方式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直接審理方式:即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開庭,傳喚當事人及通知訴訟參與人到庭,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然後評議判決的審理方式。
(二)庭外調查訊問方式:即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開庭審理,僅就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但審查中要訊問或詢問有關當事人,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等的意見,不開庭審理而直接評議裁判的審理方式。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或抗訴案件原則上應採用直接審理方式。

四、二審審判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原則上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由於二審在審理中不是圍繞起訴書進行,而是針對一審判決的內容展開,所以在聽證質證階段和辯論階段,其訴訟活動的內容和方式較一審有所不同。

五、二審程序對案件的處理
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是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二)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三)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有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的,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四)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改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則。(五)妥善處理訴訟過程中被扣押、凍結的贓款物及其孳息。

六、二審審理期限
二審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屬《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法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七、就地審判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這是為了便利群眾訴訟和有利法制宣傳。

八、對扣押和凍結財物的處理程序
司法機關對扣押和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必須妥善保管,對作為證據使用的證物或其清單,照片和機關憑證,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被依法扣押或凍結的贓款及沒收的其它財產應依法上繳國庫。對於應返還被害人或被扣押凍結人的財產,應及時返還,不得無故滯留。

九、關於自訴案件的第二審程序
自訴案件的二審程序參照其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訴訟中,二審法院亦可進行調解,當事人亦可自行和解和撤訴或提出反訴。

十、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二審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二審程序原則上參照其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章 死刑覆核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瞭解死刑覆核程序的基本概念。掌握死刑覆核程序與第一、第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之間的區別點。明確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准權及報請覆核程序及覆核後的處理。把握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案件的核准權及報請覆核程序及覆核後的處理。

第一節 死刑覆核程序概述

一、死刑覆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覆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判決案件有核准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准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程序。
死刑覆核程序的特徵:1.具有特定的適用對像;2.是判處死刑案件必經的法定訴訟程序;3.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履行該項程序。

二、死刑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1.提起主體不同。2.審理對像不同。3.審結期限不同。4.發回重審的條件不同。

三、死刑覆核程序的任務
死刑覆核程序是一個獨立訴訟階段,有自己的特定訴訟任務,其核心是糾正錯誤判決,維護正確判決,保證死刑判決的質量。

四、死刑覆核程序的意義
1.有助於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
2.有助於防止錯殺。
3.有助於保證死刑案件的承辦質量。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
覆核程序

一、死刑的核准權
死刑核准權的概念。
死刑核准權限的變更歷史:建國之初該項核准權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1957年7月明確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該項權限。1979年7月明確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該項權限。1979年通過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仍明確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該項權限。1981年6月規定除反革命權,貪污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須報最高法院核准外,其他死刑立即執行條件的核准權由地方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9月規定,對反革命案件和貪污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判處死刑的報最高法院核准,面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授權由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行使。1991年6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又發文授權雲南、廣東、廣西、青海、甘肅五省的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毒品犯罪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但一審涉外毒品犯罪判死刑立即執行案件除外)。1996年3月17日修改後重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明確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准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1983年9月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而作出的將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授權法定目前仍在繼續執行。

二、報請覆核程序
(一)報請覆核。1.判處死刑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貪污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的報請覆核。2.判處死刑的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案件的報請覆核。3.實行判罪並罰案件的報請覆核。
(二)對報請覆核案件的要求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齊備。2.報送時必須報送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一案一報,並報送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
(三)覆核內容
覆核應全面審查死刑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和處刑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被告人犯罪時的個人履歷。
(四)覆核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採用不提審被告人的書面審核方式。高級人民法院採用提審被告人的書面審核方式。

三、對死刑案件覆核後的處理
覆核後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程序合法性情況分別作出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直接改判等處理結果。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死刑覆核程序辦理期限作規定。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
覆核程序

一、"死緩"核准權
"死緩"核准權的概念。
"死緩"核准權除1957年曾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其餘都規定由地方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我國修改後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死緩"核准權。

二、報請覆核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訴由中級法院報請地方高級法院核准。而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死緩"案件和一審"死緩"案件,宣判後即生效。
(二)對報請覆核案件的要求
材料齊全,綜合報告和判決書一併上報,一案一報。材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並備。

三、對"死緩"案件覆核後的處理
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程序合法等情況進行審查後,分別作出用裁定核准"死緩"判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以及用判決直接改判的處理結果。
應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都必須經過覆核程序。

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掌握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特徵及其與其他階段性程序的區別,瞭解申訴及審查申訴的程序,明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範圍及其方式,把握再審審判的原則,審判機關、程序、期限及處理結果。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對該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該程序是特別程序,它不是每一個案件必經的程序,只對已經生效但又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案件適用。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徵
1.主體特定性。2.法院的廣泛性。3.程序的重複性。4.時效的兩重性。

三、審判監督程序及其他審判程序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1.審理的對象不同。2.提起的主體不同。3.提起的條件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審理法院級別不同。6.適用刑罰的原則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與死刑覆核程序的區別:1.審理對像不同。2.審理的目的不同。3.審理的依據不同。4.審理的法院不同。

四、審判監督程序的任務
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使判決得到正確處理,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使無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實事求是,不枉不縱。

五、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
1.體現"有錯必糾"原則。2.糾正錯判的唯一途徑。3.上級司法機關監督下級司法機關的重複形式。4.群眾監督審判工作的重要渠道。

第二節 申訴及其審查程序

一、申訴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概念。
關於申訴性質的不同觀點。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申訴是一種訴訟行為。

二、申訴人的範圍
1.當事人。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3.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申訴的理由
主要有四項: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循私舞弊、犯法裁判行為的。

四、申訴的審查程序
申訴的審查程序主要是解決法院和檢察院之間對申訴案件的分工、對申訴的審查處理等問題。
首先解決申訴案件的分工問題。該問題本身刑訴法未作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如果申訴的問題未能得到解決,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其次要解決申訴案件的分級審查問題。分別掌握人民法院對申訴案件的分級審查制度和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案件的分級審查制度。
再次要把握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所作的處理。

五、申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對申訴期限未作規定。

六、審查處理申訴的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提起再審程序後的3個月以內作出處理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來源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司法機關自己發現的錯案。有關機關、單位和人民對生效裁定、判決提出的意見和反映。

二、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根據裁判行為的。

三、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和方式
主體有: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方式:自行再審,提審;指令再審;再審抗訴。

第四節 再審審判程序

一、重新審判的原則
即對於已提起再審的案件,無論是認定事實有錯、還是適用法律不當,都應當認真查明,按有錯必糾原則予以客觀公正的處理。

二、重新審判的法院
因提起的主體不同,可以是任何審級的法院。包括:1.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審人民法院;2.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3.提審的上級人民法院;4.被指令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

三、重新審判的程序

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做好開庭審判再審案件前應當做好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製作送達再審裁定書,告知原審被告人有權請辯護人,通知檢察院訴後出庭,確定審判方式等等。

四、重新審判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

五、重新審判後的處理

第四編 刑事訴訟特製程序


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瞭解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基本概念和特點,重點掌握未成年人訴訟程序與一般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的區別特徵,明確未成年人在訴訟過程中應享有的特殊權利及保障措施。

第一節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指由法律專門規定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別刑事訴訟程序。
我國未成年犯罪的訴訟程序,是指對於已滿14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刑事訴訟程序,也包括刑事訴訟程序前的調查和處理程序。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據除《刑事訴訟法》外,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月1日試行的《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和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節 未成年人訴訟方針和原則

一、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方針
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一貫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訴訟方針。這一方針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一)處理程序始終貫穿著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二)
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三)注重維護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和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以利於他們將來的發展。

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刑事訴訟程序,除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外,還應當設定並貫徹適用於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即:(一)全面調查原則,即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玩耍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進行調查,也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特別的被告調查和生理調查。(二)分別處理原則,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未成年和成年犯罪分子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區別對待,分別審理,分別羈押和分別執行。(三)迅速簡便原則,即在盡可能的時間內完成訴訟,使未成年被告人免受長時間訴訟過程的侵擾和繁雜的訴訟程序的影響。(四)相對不公開宣判原則,即對於不滿18週歲的被告人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召開群眾大會。在群眾大會上宣告判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滿18週歲的被告人時,該被告人不得出場。

第三節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

一、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調查程序
調查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未成年人的年齡;2.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條件以及促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和條件;3.有無成年教唆者和其他共犯的影響;4.對未成年人所涉及的有關生理、心理及其他方面的專門性問題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鑒定。

二、立案前的處理程序
立案前的處理,是指對於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未成年人,為及時有效地制止其繼續犯罪,而採取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處置方法。這是一種教育性的強制方法,主要的形式有:幫助教育,工讀學校教育和勞動教養。

三、偵查程序
(一)傳訊程序。在傳訊未成年人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法定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若其法定代理人有教唆犯罪嫌疑,或其到場會對偵查造成訴訟障礙的,則一律不通知其到場。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般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有獨立的控告權;2.有獨立的申請迴避權;3.有獨立的提起上訴權;4.有按照司法機關通知出席旁聽訊問程序的義務;5.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有關特殊調查的事項作出說明,並對將要採取的措施提出建議。6.在必須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7.在訊問時,經偵查人員許可,可以向未成年人發問;8.在訊問終結時,可以查閱訊問筆錄,並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

四、提起公訴程序
由於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也應當查明對於未成年人特別調查的內容,在訊問過程中,也應遵循前述偵查程序中的有關訊問的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提起公訴程序應注意探討兩個問題,即(一)是否可以適當擴大相對不起訴的範圍;(二)對已確定教育性強制處分的未成年人,是否應當再起訴。

五、審判程序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應遵循刑事訴訟的一般審理程序外,還應注意遵循若干特別規定程序:(一)審理。審理前應充分瞭解未成年人的特殊調查內容。審理中要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權。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採用不公開方式。審理中應採用適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語言和態度。審理中允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關監護人到庭。設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庭,並擬考慮最終設立專門的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二)判決。科研判決與成年人相比較,具有以下不同的特點:1.不適用死刑。2.科刑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六、執行程序
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和改造18歲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我國建立了專門執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生效判決的少年犯管教所。對未成年犯的改造,遵循"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
為輔的原則"。

第十九章 單位犯罪追訴程序研究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教學,瞭解單位犯罪追訴程序的基本概念,掌握單位犯罪追訴程序的基本特徵,明確單位犯罪主體的確定準則,把握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適用及辯護權的行使特點。

第一節 單位犯罪追訴程序概述

單位犯罪追訴程序的概念。單位犯罪的管轄,單位犯罪管轄的原則。

第二節 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

單位犯罪主體特徵。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及委派程序。訴訟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訴訟代表人的變更。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節 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適用

單位犯罪強制措施適用的性質和目的。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種類。財產擔保措施,財產擔保的概念,財產擔保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財產擔任期間,犯罪嫌疑單位或被告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查封、扣押財產和凍結銀行存款措施。查封、扣押財產和凍結銀行存款的概念、適用條件和程序,以及犯罪嫌疑單位或被告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監視經營管理措施。監視經營管理措施的概念、適用條件和程序,以及犯罪單位或被告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中止經營活動措施,中止經營活動的概念、適用條件及程序。

第四節 單位犯罪中的自訴、上訴、提訴

單位犯罪中的自訴。單位犯罪中單位的主體資格。單位犯罪中上訴的程序。單位犯罪二審的審理原則。單位犯罪案件的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節 單位犯罪中辯護權的行使

單位行使辯護權的方式。自行辯護。委託辯護。指定辯護。辯護人的範圍。對單位行使辯護權的保障。

第六節 單位犯罪中的不起訴和簡易程序

單位犯罪中的不起訴的特徵及類型,單位犯罪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和特徵。


第二十章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研究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瞭解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提起條件,理解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構成條件及範圍,掌握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及提起範圍,根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和執行程序。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附帶民事訴訟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成立條件。附帶民事訴訟意義。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提起期間確立的訴訟原理。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原告人的條件。原告人的範圍。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和條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被告人的條件。被告人的範圍。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後的中止與終結。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
和適用範圍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物質損失、精神損害。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調解原則和效力,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審判原則。一併審判。先刑後民。審判程序。對附帶民事訴訟一審裁判的上訴和抗訴。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主體。申請執行。終結執行。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研究

教學目的和要求:
本章要求掌握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特徵、適用範圍以及適用的法律,明確進行涉外刑事訴訟活動應遵循的原則,把握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瞭解司法協助程序的概念、法律依據,協助範圍及協助種類、協助程序。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概述

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及特徵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特徵:1.犯罪主體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2.法律依據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3.定罪量刑及執行時應當考慮國家間的外交關係。4.非獨立程序,而是刑事訴訟調整的程序內容之一。

二、適用範圍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對我國國家、組織和公民或對外國國家、組織和公民實施犯罪的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但若按我國刑法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受前述"除外"規則之限。此外還包括根據國際條約規定履行刑事管轄義務的危害國際社會及安全和人類生存進步與發展的國際犯罪案件。

三、適用法律
目前我國尚沒有制定專項的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
常見的涉外刑事訴訟立法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的有關涉外條款和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外法律制度的單項立法及簽署成立的有關國際條約或承認的國際法約。

四、設定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
1.維護國家司法主權。2.共同打擊跨國犯罪。3.完善我國立法體系。

第二節 涉外刑事訴訟的原則

涉外刑事訴訟必須遵循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此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幾項特有的原則:1.國家主權原則。2.信守國際條約原則。3.訴訟權利同等對等原則。4.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5.委託或指定我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

第三節 涉外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

該節重點把握:

一、管轄:1.依法確定涉外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2.涉外刑事級別管轄的特別規定:即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權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

二、強制措施、除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外,近可以下列措施補充:1.限製出境。2.引渡。
對外國人、

無國籍人執行拘留、逮捕措施的條件、審批權限、執行方法、執行後的通知及探視程序。

三、起訴程序
由與享有管轄權的地方中級人民法院級別相適應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審判程序
涉外審判程序中應特別注意:1.強化訴訟的辯護和代理功能。2.及時送達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按條約或協定原則送達;依無惠原則送達;委託我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直接郵寄送達;辯護人代為簽收或代為轉達。3.依法定期限辦案,嚴格遵守期限延長手續。4.依法審判和執行。既可以在中國監獄執行,也可依其申請轉移至所在國執行。

第四節 刑事司法協助程序

一、刑事司法協助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依據:國內法及國際法,包括雙邊或多邊條約,國際公約。

三、協助範圍

四、協助的一般規定

五、協助的程序:1.刑事司法協助的提出。2.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書。3.司法協助使用的語言文字。4.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執行和通知執行的情況。5.刑事司法協助的費用負擔。

六、協助的種類
有兩大類: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的司法協助和審判機關之間的司法協助。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務有:1.協助調查刑事案件。2.收集刑事證據。3.代為送達訴訟文書。4.扣押財產。5.逮捕和引渡。6.其他協助項目。
審判機關之間的司法協助: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傳喚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調查取證;扣押財產。

第二十二章 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研究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瞭解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概念。理解在我國建立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掌握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適用對像和運作程序。

第一節 強制醫療訴訟程序概述
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概念。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立法和實踐和現狀。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性質。建立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節 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適用對像
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適用對象。

第三節 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運作程序
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提起主體和形式。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立案主體。立案條件。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調查主體。調查事項。調查程序。強制醫療訴訟的審理程序。審理程序的特點。強制醫療裁決。強制醫療裁決的執行。強制醫療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第四節 強制醫療訴訟的其他問題
強制醫療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強制醫療訴訟的法律監督。

第二十三章 刑事申訴程序研究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瞭解刑事申訴程序的概念。理解刑事申訴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原關係,認識申訴程序的意義。掌握申訴的主體和理由及管轄。把握申訴的審查處理方式。

第一節 刑事申訴程序概述
申訴的概念。申訴的類型。刑事申訴的概念和性質。申訴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的關係。申訴程序的意義。

第二節 申訴的主體和理由
申訴主體。不同訴訟階段的申訴主體。律師申訴問題,申訴理由,一般申訴理由和法定申訴理由。

第三節 申訴的管轄
審判監督程序的申訴管轄。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的分工。上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的分工。偵查階段的申訴管轄。提起公訴階段的申訴管轄。

第四節 申訴的審查處理
審判監督程序的申訴審查處理程序、接受、登記和立案、審查和處理。偵查階段和提起公訴階段的申訴審查處理。

第五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四章 執行程序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執行的概念,依據及執行的機關,瞭解各類判決、裁定的具體執行程序,把握在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變更情形及相關程序要求,明確執行監督的概念,意義,主體及相關內容。 第一節 執行程序概述

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性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將生效的判決,裁定交付執行機關,以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內容,以及處理執行中的訴訟問題而進行的各種活動。掌握在執行階段要解決的兩個問題:
一、是將生效裁交付執行;二是解決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訴訟問題

二、執行依據
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三種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和裁定。

三、執行的主體機關
執行主體機關分為交付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執行的指揮機關和執行監督機關四種。
掌握四種機關的概念,職責範圍。

四、執行的意義
(一)可以使被判刑罰的犯罪分子及時得到應有的制裁;(二)可以使不應遭受刑事追訴的無辜者及時得到保障;(三)可以體現訴訟活動的教育功能和作用。

第二節 各類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1.死刑命令的簽發與執行期限。2.停止執行的法定情形。3.監場監督。4.執行死刑的方式、場所和要求。5.執行死刑後的處理程序。6.死刑執行程序中須解決的三個問題。

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決的執行程序。

三、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的執行程序

四、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執行程序

五、罰金、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程序

六、無罪、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的執行程序

第三節 執行的變更

一、執行變更的概念
死緩執行變更的程序:變更的法定條件:在死緩執行期間是否有故意犯罪。報請變更的機關。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定變更的機關以及程序和期限要求。裁定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判決以及程序。
監外執行的概念。監外執行的條件。監外執行的程序。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遵守的規定。

二、減刑和緩釋
減刑、假釋的提請機關。減刑、假釋的提請程序。死緩、無期徒刑的減刑、假釋程序及裁定法院。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程序及裁定法院。拘役的減刑程序及裁定法院。管制的減刑程序及裁定法院。徒刑緩刑和拘役緩刑的減刑程序及裁定法院。

三、對新罪和漏罪的追訴
新罪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的機關以及審判的法院。新罪追訴的程序。
漏罪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的機關以及審判的法院。漏罪追訴的程序。

四、對錯判的反映和申訴處理程序
(一)獄內偵查的偵查機關及偵查管轄的範圍。
(二)獄內偵查訴訟程序在偵查行為上、在強制措施上、在偵查終結程序上的特點。

第四節 執行監督

一、執行監督的概念和作用
執行監督的概念。執行監督的作用。

二、執行監督的內容
執行監督貫穿於執行程序的全過程。
根據執行階段的任務不同,可將執行監督分為交付執行的監督、監外執行監督和減刑、假釋監督。
交付執行監督的內容。監外執行監督的概念及程序。減刑、假釋監督的概念及程序。對錯判、申訴的監督程序。

第二十五章 獄內偵查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瞭解獄內偵查的概念和特徵,明確獄內偵查的性質,獄內偵查權的效力。

第一節 獄內偵查概述

獄內偵查的概念。獄內偵查的性質:獄內偵查是獄政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獄內偵查還是一種特殊的獄內管理措施;是保衛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重要環節。是穩定監管秩序,加強勞動改造場所安全的重要保障。獄內偵查的任務。獄內偵查的方針:預防為主;防破結合;及時發現;迅速破案。獄內偵查的效力。獄內偵查的屬人效力。獄內偵查的屬地效力。獄內偵查的時間效力。

第二節 獄內偵查的特徵

獄內犯罪的特點。獄內偵查的特徵。偵查對象的特殊性。偵查範圍的有限性。獄內偵查的隱蔽性。偵查戰略的防禦性。偵查任務的雙重性。

第三節 當事獄內偵查中的問題與對策

獄內偵查措施的適用問題。獄內偵查的檢察監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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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講 刑事訴訟法
第02講 刑事訴訟法
第03講 刑事訴訟法
第04講 刑事訴訟法
第05講 刑事訴訟法
第06講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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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講 刑事訴訟法
第47講 刑事訴訟法
第48講 刑事訴訟法
第49講 輔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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