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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育課程】 > 法律學科 > 法學理論|民法學|法律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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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經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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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編號: |
SR_6535 |
系列: |
(大學)遠距教育課程 |
授課學校: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授時: |
全 50 講 |
授課語言: |
中文 |
光碟版: |
1 片教程光碟(csf檔) |
其他說明: |
附 csf檔 課程專用播放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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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本課程屬於專業課基礎課。經濟法是法學體系中一門新興的獨立的學科,也是經濟管理類學生必須掌握的知識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經濟法》作為專業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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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版: |
NT$ 3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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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屬於專業課基礎課。經濟法是法學體系中一門新興的獨立的學科,也是經濟管理類學生必須掌握的知識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經濟法》作為專業基礎課已在高校所有經濟管理類專業中開設,而且被定位經濟管理類學生的十四門主幹課程之一。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要求人們的經濟活動必須在法律的規範、指導和保障下進行,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和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對經濟法律的掌握和運用,嚴格依法開展經濟活動,敢於和善於運用法律武器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擾和損害,有力地維護自身合法、正當的經濟權益。讓學生掌握基本的經濟法律規範,學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即知法、懂法是本課程的直接教學目的,掌握經濟法的基本原理、重點法律法規的精髓、學會用法是最終的教學目的。
基於經濟法的基本目的和特點,要求在經濟法的教學和學習過程中做到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經濟生活,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並使學生通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法律和市場規則,以及實際掌握運用經濟法律和市場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正當的經濟權益的途徑和方法,提高其在經濟活動中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的能力。
《 經濟法 》課程學習重點 :
經濟法基礎理論
(一)經濟法概述:(1)經濟法的含義;(2)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3)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特徵;(4)經濟法的淵源。(二)經濟法律關係:(1)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2)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3)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4)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三)代理與時效:(1)代理及其特徵、種類;(2)無權代理;(3)訴訟時效的概念及分類;(4)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及終止。
企業法
(一)企業法概述:(1)企業的概念和分類;(2)企業法的概念和我國的企業法體系。(二)個人獨資企業法:(1)概述;(2)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4)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三)合夥企業法:(1)概述;(2)合夥企業的設立;(3)合夥企業的財產;(4)合夥人的財產權利與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5)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6)入伙和退伙;(7)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四)外商投資企業法。(1)概述;(2)中外合資企業法;(3)中外合作企業法;(4)外商獨資企業法。
公 司 法
(一)公司法概述:1.公司的概念和種類;2.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徵;3.公司的登記管理;4.公司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2.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4)國有獨資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2.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3.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股權管理。(四)公司的財務會計:1.財務會計在公司中的作用;2.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3.利潤分配:(1)利潤,(2)公積金,(3)公益金,(4)股利。
(五)公司的合併、分立:1.公司的合併;2.公司的分立;3.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六)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1.公司破產的原因和清算;2.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1.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2.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八)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與特徵;2.合同法的概念與特徵;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4.合同的分類。(二)合同及其訂立:1.合同的內容與形式;2.合同訂立的程序;3.締約過失責任。(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2.合同中的代理問題;3.無效合同、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後果。(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則;2.合同的履行抗辯權;3.代位權與撤銷權。(五)合同的擔保:1.合同擔保概述;2.保證;3.抵押;4.質押;5.留置;6.定金。(六)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1.合同的變更;2.合同的轉讓;3.合同的終止。(七)違違約責任:1.違約責任概述;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3.免責事由及時效。
商標法
(一)商標概述:1.商標的概念及作用;2.商標的種類;3.商標權。(二)商標註冊:1.商標註冊的原則;2.商標註冊的申請;3.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和核准;4.對註冊不當商標的撤銷申請及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三)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變更、轉讓、使用許可及商標管理:1.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及其續展;2.註冊商標的變更;3.註冊商標的轉讓;4.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5.商標管理。(四)商標權的法律保護:1.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保護;2.馳名商標的保;3.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標記。
專利法
(一)專利法律制度概述:1.專利權及其特徵;2.專利法;3.專利制度;4.專利權的主體;5.專利權的客體。(二)授予專利權的條件:1.不授予專利的領域;2.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條件;3.授予外現設計專利權的條件;4.專利的申請和專利的審批程序;4.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批;5.複審;6.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三)專利的實施與保護:1.專利的實施許可;2.專利權的保護。
證券法
(一)證券法概述:1.證券及證券法的概念;2.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二)證券的發行:1.股票的發行;2.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發行;3.可轉換公司債券;4.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5.證券的承銷。(三)證券的交易:1.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2.股票上市交易;3.債券上市交易;4.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5.禁止的交易行為;6.上市公司收購。(四)持續信息公開:1.信息公開的形式;2.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3.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4.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5.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中應公佈的信息。(五)證券交易所: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組織機構;2.證券交易所的職責和交易規則。(六)證券管理及中介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3.證券交易服務機構;4.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業協會。(七)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競爭法
(一)反壟斷法概述;(二)壟斷行為及其分類;(三)壟斷行為的認定及其治理;(四)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2.不正當競爭行為;3.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原則及調整對象。(五)《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概述:1.消費者的概念和特徵;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及特徵。(二)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1.消費者權利的概念;2.消費者權利的內容;3.經營者的義務。(三)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1.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2.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四)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1.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2.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
(一)概述:1.產品與產品質量;2.產品質量法。(二)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及其權限;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三)產品質量義務:1.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2.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四)產品質量責任:1.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2.損害賠償;3.行政處罰;4.刑事責任;5.產品質量爭議處理。
經濟糾紛的解決
(一)經濟仲裁:1.概述;2.國內經濟仲裁的程序規制;3.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二)經濟訴訟:1.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2.經濟訴訟案件管轄;3.具體程序規制。
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註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於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的法律規範是一個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意志,而不是兩個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不屬於國際法體系,屬於國內法體系。
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特定經濟關係,而不是政治關係、人身關係等其他關係。這種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係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的稱呼。
從我國經濟立法的實踐來看,經濟法的淵源形式是多樣的,它由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綜合組成。經濟法是由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全部法律規範組成的,在我國,凡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像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係,這種「不同的社會關係」指的是社會關係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係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係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係。
經濟關係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稱物質關係或物質利益關係。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特定的經濟關係,而不是一切經濟關係;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比如說,財產贈與關係、財產繼承關係雖然是經濟關係,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範圍之內;經濟法律關係是思想關係、意志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人身關係也不是經濟關係,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範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國家在經濟協調過程中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係主要包括:
第一,企業組織管理關係。
國家為了協調本國經濟運行,對於企業組織涉及到影響整體社會經濟運行的重大問題需進行必要的規範。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定資格條件、設立的法律程式、主體資本制度、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必須進行統一協調。國家要對於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內部的設置及其職權,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等,要進行一些必要的干預。經濟法對企業組織管理關係進行調整有助於從法律上保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合格主體,形成我國企業運行統一的企業經營機制、企業激勵機制、企業約束機制和企業監督機制的系統,推進企業的機制完善,真正做到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政府轉變職能,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二,市場規制關係。
為了維護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發揮市場功能正面效應,儘量剋服市場競爭的負面效應,國家必須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規制。經濟法調整國家在規制市場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即市場規制關係。經濟法調整市場規制關係,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的福利,實現市場功能。
第三,巨集觀調控關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國家巨集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綜合運用計劃、財政、金融等手段,發揮價格、稅收、利率、匯率等槓桿作用,引導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保證經濟穩定增長。在國家實施巨集觀調控行為中法律要調整一系列的關係,例如,要確定政府在巨集觀調控中的權威地位,明確政府的調控權利和職責,確定其調控的手段及法律程式。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巨集觀調控中產生的這一特定經濟關係,有助於發揮巨集觀調控的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經濟中的總量失衡,優化資源配置,並且健全巨集觀調控制度,使經濟管理法制達到較高水平。
經濟法的獨特的調整對象,使經濟法得以從根本上與民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等部門法區分開來。
總之,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經濟關係;這種經濟關係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經濟運行是本國經濟運行;這種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同時,這種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能夠體現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實現經濟法的基本功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助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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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學時授課
(共 50 講) 每講約 40~5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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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講 經濟法
第02講 經濟法
第03講 經濟法
第04講 經濟法
第05講 經濟法
第06講 經濟法
第07講 經濟法
第08講 經濟法
第09講 經濟法
第10講 經濟法
第11講 經濟法
第12講 經濟法
第13講 經濟法
第14講 經濟法
第15講 經濟法
第16講 經濟法
第17講 經濟法
第18講 經濟法
第19講 經濟法
第20講 經濟法
第21講 經濟法
第22講 經濟法
第23講 經濟法
第24講 經濟法
第25講 經濟法 |
第26講 經濟法
第27講 經濟法
第28講 經濟法
第29講 經濟法
第30講 經濟法
第31講 經濟法
第32講 經濟法
第33講 經濟法
第34講 經濟法
第35講 經濟法
第36講 經濟法
第37講 經濟法
第38講 經濟法
第39講 經濟法
第40講 經濟法
第41講 經濟法
第42講 經濟法
第43講 經濟法
第44講 經濟法
第45講 經濟法
第46講 經濟法
第47講 經濟法
第48講 經濟法
第49講 經濟法
第50講 經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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