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比較法學是指有關法律比較的知識以及對法學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包括本國法與外國法之間或不同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的法學分支學科。在有些法學著作中,將聯邦國家中聯邦法與聯邦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這些組成部分法律之間的比較研究,也列入比較法學的範圍。因此,比較法並不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部門法。
作用
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有助於各國外交和貿易等關係的發展
一個合格的外交官或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的條件之一,是熟知有關國家的有關法律。在16世紀,英國國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學設立羅馬法講座,以培訓英國派往歐洲大陸各國的外交官;1920年法國里昂設立第一個比較法研究所,旨在培養法國對外貿易的法律顧問。
促進對本國法的瞭解和改進
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開展比較法的研究有利於立法工作。公元前 6 世紀古希臘政治家梭倫(約公元前635~約前560)
在為雅典立法時,和公元前 5世紀中葉古羅馬共和國十人團在制定
《十二銅表法》時,都曾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19世紀以來近代資本主義各國立法和比較法的發展更是聯繫密切。即使就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來說
,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同樣存在可以相互借鑒之處。
促進對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瞭解和發展
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所運用的國際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這種一般法律原則的確定,顯然需要借助於比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於國際協議(條約、公約等)的達成。
推動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
孟德斯鳩對東西方國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於論證他所說的「法的精神」。19世紀英國古代法制史學家H.J.S.梅恩對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過比較研究進行的。
歷史發展
19世紀前的比較法學
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已有悠久的歷史。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對158個城邦政制(憲法)進行了比較研究;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也曾對東西方很多國家的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被稱為比較法學的奠基人。但總的來說,在19世紀以前,比較法學沒有也不可能有重大發展。
資本主義興起後的比較法學
只是在進入19世紀以後,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國際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資本主義國內立法的大量制定,對法律的比較研究才得到廣泛開展,比較法的名稱也才被確定下來,比較法學被公認為法學中的一個獨立的分支學科和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法;英、法等國大量翻譯、介紹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大學中開始設立比較法課程,成立有關的專門機構,1831年法蘭西學院第一次開設比較立法講座,1869年英國牛津大學第一次開設歷史和比較法學講座,法、英兩國又於1869年和1895年先後成立了比較立法協會。
20世紀至今的比較法學
1900
年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大會,討論了比較法的性質、目的和用途等問題。由於與會者幾乎都是大陸法系法學家,因此會議強調比較法的主要作用在於促進法典化國際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上比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陸法範圍,包括了英美法系;比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統一的國際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交往激增,比較法的研究獲得迅猛發展。有關比較法研究的課程、機構、會議和書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較法的範圍,從西方國家的法律進一步擴大到社會主義國家以及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蘭法律,並從私法進一步擴大到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