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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育課程】 > 法律學科 > 法學理論|民法學|法律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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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國際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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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編號: |
SR_6545 |
系列: |
(大學)遠距教育課程 |
授課學校: |
上海交通大學 |
授時: |
全 28 講 |
授課語言: |
中文 |
光碟版: |
1 片教程光碟(avi檔) |
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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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物件是國際商事關係,這種選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係。國際商法作為一門正在興起的法律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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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版: |
NT$ 3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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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 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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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物件是國際商事關係,這種選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係。國際商法作為一門正在興起的法律學科,是國際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商法作為大學院校的一門課程,是法學專業、經濟學管理學專業,商務英語專業等競相開設的課程。
隨著各國加入WTO,經濟的全球化改變著並必將徹底改變人們對資源、市場、競爭的傳統看法,努力發揮比較優勢,積極培育動態比較優勢,越來越成為許 多國家和地區及其企業的自覺行為。學習WTO的有關檔和規則是重要的,但要系統、全面地瞭解國際商務的知識及運作技巧, 「國際商法」課程是一個必要的基礎。
國際商法 課程內容大綱 :
第一章 國際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組織法
第三章 國際商事合同法
第四章 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產品責任 (此章不講授)
第六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七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法
第八章 國際票據法
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係,這種關係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係。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
,即國際商事關係。所謂國際商事關係,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係,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係的當事人分屬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範圍,這種關係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係。國際商法的調整對像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係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關係
國際商事關係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範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範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裡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係,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於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後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像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地位和體系
討論國際商法的地位和體系,必須把國際商事法律規範與國際商法的淵源區分開。國際商法的淵源,指國際商事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其與國際商事法律規範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係。我們說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基於國際商事法律規範的內容、性質進行的分類,而非就其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近代以來國際商法的淵源出現了新的變化,但並不影響國際商法的獨立性。相反,法律淵源的豐富反映了國際商法體繫在隨著國際商事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淵源間的相互作用下,國際商法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事業發展
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係的重要規則。從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19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於主權法的範疇,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範」,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範。從這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主權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的民族化。
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於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衝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儘管這些法律衝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
因此,從19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 各國已在統一國際投資、國際貨物、服務和資本交易、國際技術轉讓以及與這些活動密切相關的國際貨幣、金融和財政制度、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並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家之間的關係、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已成為國際商事關係的主導因素。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後興起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係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係,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係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法淵源)、國內法並存的局面。具體講,凡調整跨國界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不論它以國際公法規範、國際經濟法規範表現出來,還是以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國內商法中的國際性規範形式表現出來,在本質上都屬於國際商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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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學時授課 (共 28 講) 每講授時 依列表配置 |
第01講 國際商法 01:31:06 第02講 國際商法 01:16:26 第03講 國際商法 01:13:33 第04講 國際商法 01:31:08 第05講 國際商法 01:03:21 第06講 國際商法 00:45:29 第07講 國際商法 00:56:30 第08講 國際商法 01:00:23 第09講 國際商法 00:45:23 第10講 國際商法 00:55:56 第11講 國際商法 01:04:08 第12講 國際商法 00:53:25 第13講 國際商法 00:41:49 第14講 國際商法 00:51:10 |
第15講 國際商法 01:05:42 第16講 國際商法 00:45:23 第17講 國際商法 01:05:16 第18講 國際商法 01:06:26 第19講 國際商法 00:22:32 第20講 國際商法 01:01:15 第21講 國際商法 00:55:19 第22講 國際商法 00:46:19 第23講 國際商法 01:04:13 第24講 國際商法 00:38:44 第25講 國際商法 00:50:26 第26講 國際商法 00:56:35 第27講 國際商法 00:37:05 第28講 國際商法 01:53: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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