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financial auditing)是金融監督的形式之一。審計機構對金融機構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反映的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和經濟效益進行的監督和審查。 審計機關對金融財務活動的審計活動由來已久。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展更為迅速。在中國,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審計制度和機構。
金融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審計機關對國家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對國家金融機構執行信貸計劃、財務計劃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另一種含義是,國家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金融審計與金融稽核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國家審計與中央銀行稽核同屬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兩者之間有3點顯著區別:1監督的對象不盡相同。審計部門只監督國家的各類金融企業;而中央銀行稽核則監督各種所有制的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國家的、集體的、股份的、外資的、僑資的、合資的金融機構。2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同。審計部門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而中央銀行稽核則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3監督的要求不盡相同。審計部門主要是維護國家財政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中央銀行稽核則主要是維護國家金融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安全性。
金融審計與其他部門審計相比,具有綜合性、系統性、延伸性的特點。金融部門是國民經濟的綜合部門,與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都有密切關係,對金融業務計劃執行及其結果、對其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須綜合瞭解,分析各方面情況,難度較大。金融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和統一管理,因此金融審計一般以全系統為宜,在作審計結論、提出意見和建議時,應考慮全系統的情況。金融部門的業務活動是多層次的、連續進行的,因此,金融審計只有延伸到彼此相聯繫的金融業務和有關的國民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中才能發現問題。
金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範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範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範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範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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