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樂學在不同時期的研究對像和側重點是不同的。音樂學這個名稱在19世紀60年代被以赫爾姆霍爾茲為代表的德國學者正式使用。音樂學是研究與音樂有關的一切事物,及研究人類歷史和當今一切音樂作品和行為。首先他的研究對象是人類在一切時代,從原始時代直到現在創作的一切音樂。
其次,音樂學還應研究歷史和現在的一切個人和民族的音樂行為,即音樂的生理行為、創造行為、表演行為、審美行為、接受行為、和學習行為。
歸根結底對音樂行為的研究是對行為者的研究,是對人的研究。尤其是當今這個變化發展的社會,對創作、演奏者,歌唱者、製作、傳播和欣賞音樂的人的調查分析和研究,還將會對社會的音樂生活產生影響。是對人類自身的研究出發去解釋各種音樂產生和傳播的原因。
具體科目
音樂學可系統分為:
音樂美學、音樂社會學、音樂心理學、音樂民族學(音樂人類學)、比較音樂學、音樂教育學、音樂治療學、
音樂史學、音樂考古學、音樂形態學、律學、音樂聲學、音樂創作、音樂欣賞、音樂評論、音樂哲學。
音樂分析
在對西方當代各家音樂分析理論進行評述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對音樂分析的性質及歷史發展作一番整體考察。這其中所涉及的問題是音樂分析這一領域中最具有關鍵意義的問題,它們存在於一切音樂分析理論與方法的探索中。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遠不能說是明確、肯定的,而且只要音樂分析繼續發展,人們便會就這些問題不斷提出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