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的產生與發展,是一個不斷變化,不斷升華的過程,從保險法學到保險數學,從綜合保險學到微觀保險學,總體保險學,保險學逐漸成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
其研究對象是保險商品關係。作為保險學研究對象的保險商品關係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之間遵循商品等價交換原則,通過簽訂保險合同的法律形式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實現保險商品的經濟補償功能。
在保險商品關係中,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另一方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即當發生保險事故或出現約定事件時,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對對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以保障對方的生產或生活的正常運行。保險商品關係既是一種經濟關係,又是一種法律關係。保險商品關係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層面:
第一,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之間因保險商品交換而形成的相互關係。保險人作為保險商品經營的主體,在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商品服務的過程中,與客戶結成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即商品交換關係。聯結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紐帶是保險合同。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表現為一種法律關係。保險法律關係是保險經濟關係的表現形式,保險經濟關係是保險法律關係的存在基礎。
第二,保險當事人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係
這種關係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之間因經營保險業務而形成的保險商品交換關係,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與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等之間因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交換關係。
第三,保險企業之間的關係
保險企業之間的保險商品關係包括保險公司之間,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再保險公司之間因保險經營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關係。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保險企業,從性質上看,有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與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從形式上看,有內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從業務內容上看,有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從經營範圍上看,有全國性保險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等。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還會出現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險企業,從而形成一種不同經濟結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並存的保險市場格局。這些保險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實力強弱,
在市場經濟中均處於平等地位。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它們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既存在相互競爭關係,又存在相互協作關係。
第四,國家對保險業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這種關係是指國家保險主管機關對在本國領土上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與保險企業之間的關係。政府實施巨集觀調控,根據保險市場的需要,決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險企業等。政府對國家負責。企業按政府規定經營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二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係。保險商品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商品經濟關係。只要存在商品經濟關係必然有保險市場的競爭。為了保障保險企業的正常經營,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巨集觀上需要對保險市場進行管理,包括經濟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從而形成一種為保證保險商品交換正常運作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保險學的產生與發展,是一個不斷變化,不斷升華的過程,從保險法學到保險數學,從綜合保險學到微觀保險學,總體保險學,保險學逐漸成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
其研究對象是保險商品關係。作為保險學研究對象的保險商品關係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之間遵循商品等價交換原則,通過簽訂保險合同的法律形式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實現保險商品的經濟補償功能。在保險商品關係中,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另一方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即當發生保險事故或出現約定事件時,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對對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以保障對方的生產或生活的正常運行。保險商品關係既是一種經濟關係,又是一種法律關係。保險商品關係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層面:
第一,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之間因保險商品交換而形成的相互關係。保險人作為保險商品經營的主體,在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商品服務的過程中,與客戶結成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即商品交換關係。聯結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紐帶是保險合同。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表現為一種法律關係。保險法律關係是保險經濟關係的表現形式,保險經濟關係是保險法律關係的存在基礎。
第二,保險當事人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係
這種關係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之間因經營保險業務而形成的保險商品交換關係,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與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等之間因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交換關係。
第三,保險企業之間的關係
保險企業之間的保險商品關係包括保險公司之間,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再保險公司之間因保險經營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關係。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保險企業,從性質上看,有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與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從形式上看,有內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從業務內容上看,有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從經營範圍上看,有全國性保險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等。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還會出現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險企業,從而形成一種不同經濟結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並存的保險市場格局。這些保險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實力強弱,
在市場經濟中均處於平等地位。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它們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既存在相互競爭關係,又存在相互協作關係。
第四,國家對保險業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這種關係是指國家保險主管機關對在本國領土上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與保險企業之間的關係。政府實施巨集觀調控,根據保險市場的需要,決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險企業等。政府對國家負責。企業按政府規定經營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二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係。保險商品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商品經濟關係。只要存在商品經濟關係必然有保險市場的競爭。為了保障保險企業的正常經營,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巨集觀上需要對保險市場進行管理,包括經濟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從而形成一種為保證保險商品交換正常運作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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