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是我國人口眾多的少數民族之一,主要聚居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肅、雲南等省區。據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藏族人口已達459
萬,佔全國總人口的0.41%。藏族在早期信仰本地宗教。公元7世紀,
佛教傳入,與本土宗教長期鬥爭和滲透,於公元10世紀形成具有青藏高原特色的藏傳佛教。青藏高原封閉的地理環境和嚴酷的自然條件給藏傳佛教的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土壤,致使宗教和藏族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宗教信仰成為藏族群眾社會生活相當重要的一個方面。然而,自70年代以來,某些西方大國極力推行所謂「人權外交」,把人權問題作為強權政治的戰略武器,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充當人權法官,審議許多國家的所謂人權問題,而且在發動人權攻勢時往往同實行經濟制裁或貿易待遇相聯繫和掛鉤,以便達到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對他國進行滲透和控制的目的。近幾年來,他們利用聯合國人權機構、國際人權會議和各種人權論壇,拉攏盟國,支持反華勢力和分裂主義分子,在中國藏族宗教信仰上大做文章,雖屢屢遭挫,但仍不放棄利用人權干涉中國內政的立場。現在我們就從宗教信仰角度談談中國政府在保障藏族人權方面的態度和所做的努力,讓世人從一個側面瞭解我國人權狀況。
落實宗教政策:藏族人民充分享有信教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及時制定了適合我國國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據憲法這些規定,我國政府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可以自由選擇的個人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國家機關以及任何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一方面,藏族群眾無論是出於對宗教的虔誠還是基於對宗教文化的熱愛,抑或是出於其他原因,都可以自由地信仰宗教。他們既可以作為世俗人員在從事生產勞動或其他工作的同時信仰宗教,也可以投身佛門成為職業宗教人員。另一方面,為保證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我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強迫他人信教的行為,尤其禁止強迫18歲以下的青少年入寺入教。這完全符合聯合國大會1981年11月25日關於《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以下簡稱《聯合國大會宣言》)有關兒童宗教信仰方面特別規定的主旨。我國法律禁止那些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信仰宗教的行為,正是有力地維護了宗教信仰自由。考慮到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中都能得到保障,國家特別強調,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群眾信教的權利,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群眾不信教的權利。這就既保證了與他民族雜居地區藏族群眾信教的自由,又保證了藏族聚居地區藏族群眾不信教的自由。
藏族信仰不同的宗教和教派。絕大多數藏族群眾目前所信仰的藏傳佛教有寧瑪、薩迦、噶舉、格魯等若干宗派;同一宗派內部又分為若干支派,僅噶舉派內部就有所謂「四大八小」十數個教派。一部分還信仰藏傳佛教覺囊派,一部分仍信奉傳統的本教。藏族歷史上,八思巴、宗喀巴等宗教領袖人物曾因主張各宗教及教派一律平等而倍受藏族社會的崇敬。然而,這在階級社會中卻難以成為現實,各種政治勢力操縱和利用不同的宗教和派別互相打擊、迫害的事例在藏漢文史書中不乏記載。我國政府對不同宗教和教派一視同仁,並規定:公民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這完全符合關於反對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視和不容忍的國際公約及其宗教信仰權利「應包括信奉自己所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規定,也從根本上消除了宗教信仰歧視。新中國成立40多年來,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的近20年中,藏族地區的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別之間、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群眾之間和睦相處,從未由於信仰不同而發生過矛盾和糾紛。
宗教信仰在內的各項自由權利時,應該銘記二百多年前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的一句名言:「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
廢除宗教特權:藏族群眾的政治、經濟、人身權利不容侵犯
歷史上,藏族宗教與封建農奴制度相結合,使之形成一定的封建特權。宗教封建特權不僅與我國憲法嚴重牴觸,為社會主義制度所不容,而且作為少數人所享有的特殊權力,以損害和侵犯社會絕大多數成員的人權為前提,因此,我國在50年代末民主改革時就堅決廢除了宗教封建特權,並不允許在任何情況下恢復那些宗教封建特權。
從政治上看。明末清初,達賴、班禪兩大活佛系統形成,獲中央政府冊封之後,他們在西藏實行政教合一的統治。官家、貴族和寺廟被稱為西藏三大領主。寺廟是個小社會,占95%以上的僧尼生活貧苦,地位低下,為少數宗教上層所役使,只不過是穿著袈裟的農奴。官家是指西藏地方政府,政府直屬機構的官員和基層的總管、宗本等職位,既有俗官也有僧官,僧官大於俗官;在「譯倉」(西藏地方政府秘書處)等機構中,只有僧官而不設俗官。可見,宗教上層是舊西藏封建農奴主的主要成員。他們佔有農奴及其後代的人身,對占西藏總人口95%以上的農奴實施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還要黑暗、殘酷的統治,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其他藏區的寺廟和宗教上層也享有較大的政治特權。雲南迪慶藏區的歸化寺曾轄有被稱為「和尚百姓
300戶」和「菩薩百姓70戶」的數百戶農奴,
對他們實施政治統治。四川、青海、甘肅的藏族部落地區,雖然在某些地方政權和神權不完全集中在一人手中,但寺廟及宗教上層也往往有權派人管理部落或委任頭人。少數宗教上層凌駕於社會其他成員之上,對絕大多數藏族僧俗群眾進行奴役,這是對藏族人民最基本人權的粗暴侵犯。因此,我國廢除了宗教上層以及其他農奴主的政治特權,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宗教封建特權被剝奪後,宗教上層也成為社會平等的一員。
從經濟上看。中央王朝、地方政府和一些貴族給呼圖克圖、大活佛和寺廟封賜、佈施土地,致使寺廟和宗教上層佔有大量土地,並藉此剝削廣大信教群眾和普通僧尼。根據1959年6月統計,西藏當時有330萬克(每15克約合1公頃)實耕土地,其中寺廟與上層僧侶擁有121.44
萬克,佔全部耕地的36.8%。甘青川滇藏區的寺廟和宗教上層也佔有大量牧場、牲畜。他們在其佔有的大片土地上建立莊園,驅使農奴無償勞作,實施勞役剝削;將那些偏遠、零散土地租佃給農牧民經營,進行地租剝削。
從法律上看。以嚴酷著稱的藏族成文法典為宗教上層任意侵犯廣大農奴的人身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五世達賴《十三法》「重罪肉刑律」規定:「行五無間業(一種宗教罪孽)者,殺害喇嘛上師者,偷盜僧伽和王室財物者,嚴重損害領主聲譽,製毒投毒,施放惡咒,挑撥離間,公開殺人搶馬,明盜暗殺,秘密武裝,平民反上,總之一切危害範例的違法行為者,均施以酷刑,即剜目、斷筋、割舌、剁手、推崖、投水、砍頭等,以儆傚尤。」然而,酷刑本身卻有著十分明顯的傾向性:就適用對像而言,它主要針對反上、秘密武裝等容易被農奴階層觸犯的政治案件;就保護對象而言,它在維護三大領主共同利益的同時,特意維護宗教上層人士的利益。所以,法律關於酷刑的規定對宗教上層不但沒有任何約束力,反而給了他們藉以殘害農奴的司法特權。民主改革前,藏族各大寺廟設有法庭、監獄。在西藏甘丹寺就有許多手銬、腳鐐、棍棒和用來剜目、抽筋等的殘酷刑具;有些寺廟和宗教上層甚至用人的肢體做法器,部分實物和照片作為封建農奴制的罪證至今還被保存在有關部門;其他藏區也有無數酷刑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