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戰爭」
在神權受到削弱的條件下,歐洲世俗專制政權之間爭奪權力與財富的集中體現。戰爭的爆發是由宗教問題引起的,但宗教因素在戰爭中很快不是主要因素。戰爭徹底打破了羅馬神權下的世界主權,建立了歐洲世俗專制王權國家間的國際秩序。
1、 戰爭起因
宗教改革。1555年9月,《奧格斯堡宗教和約》。以皇帝為首的舊教諸侯與新教諸侯之間,中央集權勢力與諸侯割據勢力之間的鬥爭在德意志的政治生活中占主導地位。1608年,「新教同盟」成立,巴拉丁選侯為領袖。1609年,「天主教聯盟」,巴伐利亞公爵為領袖。德意志問題複雜化,內部矛盾擴大為國際間沖突,宗教矛盾演變為各國君主爭權拓土的鬥爭。
戰爭直接原因:皇帝馬提亞(1612-1619)對波希米亞(捷克)新教徒實行鎮壓政策。波希米亞保有較大自治權,議會和新教教會繼續存在,皇帝則試圖保持天主教勢力在波希米亞占統治地位。1618年,波希米亞王位空缺,馬提亞違背「大詔書」,任命天主教徒斐迪南公爵擔任國王,迫害新教徒。新教徒反對,矛盾激化。5月23日,「擲出窗外事件」。
2、 戰爭進程:波希米亞階段:1618-1625;丹麥階段:1625-1629;瑞典階段:1630-1635;
法國-瑞典階段:1635——1648
三、《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1648年10月,兩個和約合稱《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評價:和約是在新教勢力佔優勢的情況下締結的,內容反映了這種實力的對比。沉重打擊了哈布斯堡王朝。帝國被迫承認各諸侯國有獨立的外交權,政治上分裂,更處於一種分崩離析的境地。皇帝建立統一帝國和恢復天主教在歐洲統治地位的企圖徹底破滅了。西班牙的實力被極大削弱,優勢地位不復存在。法國「天然疆界」的要求部分得到實現。瑞典得到波羅的海和北海沿岸的最重要港口以及易北河和威悉河的入海口,增強了實力,成為北歐強國。和約調和了舊矛盾,也造成了新的不均與和矛盾。法國引起英國、荷蘭的嫉恨,為英法交惡、法荷相仇埋下種子。瑞典引起丹麥和北德各邦的敵視,戰事不斷。奧地利向民族國家發展。奧法分割下的意大利各邦不斷掀起建立民族國家、實現統一的革命浪潮。俄國和東歐諸國也逐漸參與到歐洲的政治鬥爭中。歐洲沒有出現穩定局面,各國的興衰更替更替通過戰爭進行。威斯特伐利亞和會與和約對近代國際法的建立和發展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首先,和會本身創立了以國際會議解決國際爭端和結束戰爭的先例,為近代以後的國際會議提供了初步經驗。其次,和約劃定了歐洲大陸各國的國界,承認了國家的獨立和主權,表明國家主權、國家領土和國家獨立等原則已確立為國際關係中應遵守的準則。這些原則也成為近代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此外,和約初次規定了締約國不得破壞和約條款,對違約國可以實行集體制裁。承認新教和舊教享有同等的權力,打破了羅馬教皇神權統治下的世界主權論。和約簽訂後,在歐洲開始確立常駐外交代表機構的制度,各國普遍建立了駐外使節,進行外事活動。國際法是在國際關係中產生與發展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成為近代國際法產生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