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有著各種各樣的定義,多數定義試圖在很多極端的解釋和無意義表述中找到平衡。有人認為應用形式和理論去定義它,也有人更強調經驗、感性、直覺、倫理的因素。
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傾向於把宗教看作是一個抽像的觀念、含義。這種抽像的概念是基於自身文化發展而建立起來的。
宗教是對神明的信仰與崇敬,或者一般而言,宗教就是一套信仰,是對宇宙存在的解釋,通常包括信仰與儀式的遵從。費爾巴哈在《宗教的本質》著作中,概述了宗教,尤其是自然宗教即多神教的本質,明確提出神學就是人本學和自然學的論點,彌補了《基督教的本質》漠視自然界的缺陷。
費爾巴哈指出,人的依賴感是宗教的基礎。自然是人生存的基礎和依賴的最初對象,是宗教的原初對象。人依賴的自然對像各不相同,自然宗教因而也就有眾多的神。而自然事物、自然現象乃至動物之所以被崇拜為神,是由於人為了實現擺脫依賴的願望,從人的立場把所依賴的對象想像成為像人那樣的東西,把自然看作是具有人性的東西,而後又崇拜它。自然宗教的本質同樣是人的本質的異化,不過是用自然被人化的間接方式表現出來。自然宗教的神是人把自己的本質依附於個別的具體的自然對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當人由物理實體變為政治實體時,當君王的佔有、決定統治著、支配著人的時候,自然宗教就為精神宗教即一神教(基督教)所代替。
宗教包括了符號意義、信仰、敘事體的故事,還有應該給予修行者生命體驗的宗教實踐。無論宗教的中心意義體現在任一神性或眾多神靈上,抑或是根本真理,宗教的普遍特徵是由修行者的祈禱、儀軌、冥思、音樂和藝術形式所表現,除此以外,宗教還和社會及政治常常相互交織。宗教的特征可以集中表現為特殊的超自然現象、形而上學,出自於宗教法律的道德要求或生活方式。宗教也包括了原始的文化傳統、神聖的著作、歷史神話,還有個人的宗教信念與經驗。宗教的發展可以從不同的文化中提取許多形態,同時伴隨著各種文化的差異。
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指出:宗教是支配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在他看來,宗教本質上是一種「顛倒的世界觀」,是由對神靈的信仰和崇拜來支配人們命運的一種意識形式。他認為,從其產生根源看,宗教是自然壓迫和社會壓迫的產物:由於生產力水平極端低下和缺乏科學知識,以及人們對自然現象的無知和恐懼,從而產生了各種形式的宗教觀念;階級壓迫給勞動人民帶來苦難而人們又不能科學地解釋這些社會現象,是宗教產生的又一重要根源。馬克思相信,宗教最初是被壓迫者對現實苦難的歎息和抗議,而後被統治階級所利用,成為統治被壓迫者的思想工具。因此他斷言:「宗教是精神鴉片」。
《宗教百科全書》中,宗教的定義是這樣的:「總的來說,每個已知的文化中都包含了或多或少的宗教信仰,它們或明瞭或令人疑惑得試圖完美解釋這個世界。當某些行為典範在特定的一個文化中得到確立時,它就將在這個文化中打下深深的歷史烙印。即便宗教在形式、完整度、可信度等等都因不同文化而不同,但人在社會中還是不可避免要受到宗教影響。」